门店电费1.5一度可以投诉吗 (商户电费1.1元一度合法么)

4月1日,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芦博做客《环境热线》,就民事法律关系中,物业公司不按相关规定随意收取电费而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听众进行交流。

收取商户电费1.6元一度合法吗,商铺电费有猫腻怎么投诉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节约原则。

案例:关于“电费”的纠纷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地一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已经经营了两年,有一天王某关店回家时,发现物业门口贴了一张大字报。王某仔细一看,是关于电费的事情,通知说:商户一次只能购买10度电,且每度电1.2元。第二天,王某就跑到物业公司询问为什么只能每次购10度电,他的小店每天都用10多度电,岂不是每天都要向物业购电,与此同时还有许多商户也来询问。但物业只说是公司规定,有意见走法律程序。王某及其他商户无奈,便向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反映此情况, 12345热线把这个转给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用电户的观点:用电户认为电价是由国家规定的,国家规定多少钱一度就是多少钱一度,物业公司不能随意加价,否则国家规定的电价还有什么意义。且每次限购10度电,属于权利滥用。

物业公司的观点:国家是规定了电价,但是:1.建设这个变电站物业公司就花了1000多万,成本较大。2.这个用电区域有很多是公共用电,比如说路灯、房屋上的彩灯,这些都是要用电的,然而这些用电是接不到用户个人电表上的。3.供电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损耗,就是说物业公司的总电表上显示用电100度,但用户的表上显示的是90度,10度就在供电过程中损耗了。公共用电、损耗电量不能让物业公司承担。至于每次限购电,是因为业主拖欠了上一年度的物业费。这是物业公司的观点。

概念界定

第一,用户的法律角色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用户叫用电人,也就是电力的消费者。

第二,物业公司的法律角色是什么?这个一定要界定清楚。否则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物业公司是将电力公司发好的电,转供给用户,那么他在法律上属于转供电单位。

第三、电的法律界定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470条规定,电属于标的。也就是买卖合同中,你买的是什么。

第四、电的价格。根据《电力法》第35条的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电力法》第4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电费是由国家定价,不能由用电双方协商。

权利义务界定

用电户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首先说权利,很明显用户有使用电的权利,那用户的义务是什么?也很明显是缴纳电费。

物业公司作为转供电单位,它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首先说权利,有权收取电费,义务就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供电。

法律评判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这两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规定的很明确,大家都知道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物业公司必须要遵守,而不能突破。随意限电、以任何名义加收电费,都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转供电单位退还多收的款项。同时还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有两个档次,情节一般的处5-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200万的罚款。

这个案件很显然用户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物业公司有违法的嫌疑。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业主反映属实,物业公司被罚款50万元,多收业主的钱全额返还业主。

作为用户,我们在碰到转供电单位强制加收电费、限电销售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器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不能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后面还有一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特殊规定。答案是“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第三条规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电价。该法第五条规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电费等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就清楚了物业公司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取电费,而不是任性的想怎么收就怎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