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田狂野生长,草丛中挣扎,没想到,一条人命就此离开。
2012年9月10日,本是丰收的季节,大家都在做农活,而邓某也不例外,在自己家的农田里辛苦劳作。
卢某在村角看到邓某,等到邓某准备回家时,便悄咪咪地跟随邓某,强行把邓某推倒在草丛里,对其进行强奸。惊恐万分的邓某奋力挣扎,但卢某为了防止邓某反抗及呼救,使劲摁住邓某并捂住其口鼻,最终,邓某窒息而亡。
处事不惊地拿起邓某的锄头,挖坑将邓某掩埋。

公安机关将卢某抓获后,讯问、调查、DNA鉴定锄头上有卢某的指纹等,认定卢某故意杀人和强奸罪未遂。
刑事案件中,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到作案现场去指认的,本案中,卢某到现场指认视频中,对每一个问题都迟疑不决。自然与讯问中表达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公安有诱导的嫌疑)

一审法院也根据这一证据链认定了其罪名,并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律师的认真调查下,以及一审开庭也一直强调的一个观点:“卢某并没有作案动机和时间。”于是卢某及其律师就此案就提起了上诉。
核心观点:1.没有作案的时间;2.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不合法(明白点说就是刑讯逼供)。3.卢某并未接触过作案工具(锄头)。
没有接触过,为什么会有卢某的DNA呢,大家可想而知。对此,卢某及其律师也要求再次鉴定。如果人都不是卢某杀的,附带的民事责任自然也不应该承担。
对于我们一个老百姓来说,你到了公安局,被讯问,你怕不怕,你说真话别人都不听,那要怎么办。

而本案最关键的是,一直强调杀人,而忽略了强奸罪,虽然是强奸未遂,但依然是本案的一个核心突破口。
通过二审时,再次的DNA鉴定,在邓某的*体下**处鉴定处邓某丈夫及第三人的DNA,根本就没有卢某的DNA,再次对锄头进行鉴定时,结果大家可想而知,也就是说,作案的人根本不是卢某。

二审法院法官也是比较严谨,对于卢某及律师提出的疑问,依法进行审查(通俗来说,就是看卷宗里面的证据)。发现确实没有办法排除这一合理怀疑。
法官立马就通知检察院补证(补充侦查,提供新证据)。可是,在法定的补充侦查时间内,并未提交新证据。最终,检察院也认为卢某没有作案时间,一审指控卢某的罪名不能成立,定罪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2012年9月10日下午,邓某确实是劳作到晚上还没回家,其丈夫及父母出去寻找,在地里发现了掩埋的邓某的尸体。小锄头是公安机关在附近发现的。
其实,刑事案件,只是一直强调证据链的重要作用,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尤为重要的,细节中会暴露出很多问题,其实作为律师,大多人会觉得,即使请了也没甚没用,针对不同的案子,律师就是从专业的角度发现证据,看到细微处的矛盾,这样才能为你解决问题。

在这个案子中,最直接的是卢某有一次有罪的供述,但是讯问笔录的地点和视频中显示的并非同一位置,那么作为核心的证据来说,肯定要排除,也就是这个证据取得不合法。
如果卢某不上诉,就按一审判决执行了,那么对于卢某及卢某的家人来说,是一件多么悲天的结果。可喜的是二审法官的公正严谨,才还卢某自由,最终,卢某也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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