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这篇文章,带你全面了解意义理论和逻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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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意义理论和逻辑类型

语言表达式是指专名、通名、摹状词、语句等。那么,究竟什么是这些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应该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它们的意义?这些问题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和逻辑哲学的共同研究课题,许多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在此问题上倾注了相当大的精力,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精致的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论、真值条件论等。本章拟从逻辑哲学的角度,去证明意义问题对于逻辑学的重要性:对于意义的不同看法,将决定不同的逻辑眼界,导致不同的逻辑类型的创立。例如,观念论曾引发逻辑领域中的心理主义思潮,造成逻辑研究的心理学化;而指称论、真值条件论与外延逻辑,精致的指称论与内涵逻辑,使用论与自然语言逻辑则有着内在的关联。因此,意义理论属于逻辑理论背后的基础假定,在逻辑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观念论和逻辑中的心理主义

观念论是盛行于17世纪至19世纪的一种意义理论,它是当时西方哲学中的“认识论转向”和心理学作为领先学科这两个现象的产物。这种理论从笛卡尔以后开始流行,英国近代经验论者几乎都是观念论者,其中洛克则集观念论之大成,如下所述的观念论主张大多来自洛克的表述。

观念论认为,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就是它们所代表的观念,或者说是在人的心中所唤起的一种精神意象。例如,当你看到一个苹果时,你的心中会产生一个苹果的观念,也就是你心中由感知得来的关于苹果的图像。观念论者认为,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思想是由人们意识中的一系列观念组成的;观念是个人私有的,为了使别人理解自己的观念,人们必须使用彼此都能理解的、代表观念的语词。一个人使用语言将他的观念外在化,如果他的语言在别人的心中唤起与他自己的观念相同的观念,他的语言使用就是合适的,他就达到了交流的目的。因此,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就是与它们有固定联系的观念。任何一个有意义的词所指示的不是事物,而是作为精神实体的观念。[1]

与观念论联系在一起的是逻辑中的心理主义思潮。它把逻辑研究的对象等同于主观心智过程,试图凭借心理图像和心理过程去研究逻辑推演和逻辑运算,从心理要素和心理学规律中推导出逻辑规律,于是逻辑学就变成为心理学的一章,从而具有纯粹主观的性质。德国逻辑学家里普斯明确指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逻辑学要么是心理学,要么什么也不是”[2]。盛行于17世纪直至20世纪初叶的心理主义思潮可以细分为哲学心理主义和逻辑心理主义,但都与逻辑有关。哲学心理主义主要流行于德国,其代表性人物有弗里斯、布伦塔诺、冯特、迈农、齐亨等人。他们认为,心理学是基础科学,哲学、逻辑学、美学等都是应用科学,全部都应该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例如弗里斯指出:“心理学是一门哲学的科学,反之亦然,哲学的科学或作为科学的哲学,也就是心理学。”[3]逻辑心理主义主要流行于英国,其代表性人物有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托马斯·里德,以及联想主义的代表人物汉密尔顿、密尔父子等。他们并没有试图从心理学出发构造一个一般性的哲学理论,但同样把逻辑对象和逻辑运算等同于表象知觉和心理过程,因而使逻辑学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逻辑心理主义又可以区分出两个版本:强心理主义和弱心理主义。

强心理主义亦称自然主义或还原论的心理主义,认为逻辑规律就是人类心理学的规律,或者说是“思维的规律”,它们是从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中推导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我们的本性(nature)的规律。对这种观点最清楚的表述之一是由密尔作出的,他说:“逻辑并不是不同于心理学的一门科学。”在他看来,矛盾律只不过是“来自经验的概括”,其“根据”在于我们的下述信念:一个信念与它的相反信念相互排斥。贝恩同样认为:“排中律……只不过是下述普遍经验的概括:某些精神状态是对其他精神状态的排斥。它表述了某种绝对恒常的规律,即任何肯定的意识模式之表征的出现,不可能不排斥相关的否定模式;否定模式的出现不可能不排斥相关的肯定模式。……由此可推知:如果意识不是这两个模式之一,它必定是在另一个中。”[4]强心理主义有两个直接后果:(1)逻辑不是一门说我们应该如何思维的规范科学,而是一门关于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的自然科学。(2)在回答下述问题——如果逻辑是对“思维规律”的描述,那么逻辑错误怎么可能发生?——时,心理主义者有两种选择:一是说我们有时之所以很坏地进行推理,是由于外在于那些心理学规律的事实因素造成的,例如注意力不集中;二是说思维规律并不是必然规律,而是偶然的和可变的。

弱心理主义认为,尽管逻辑规律起源于心智操作,但它们却获得了相对于其起源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它们最终得以与其起源分离开来,变成为我们的推理行为的指导原则。这就是皮尔士的立场。在皮尔士看来,信念是行为的倾向或心智的习惯,为人种的进化着的习惯所强化。“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这些习惯变得对于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并且通过切断与先前信念的关联而能够发挥某种规范作用。在探究的某个阶段上,我们不再考虑我们通过某些推理行为而达到某些结论的特殊方式,我们开始把那些推理形式视作一般的行为规则。皮尔士因此断言,逻辑是一门规范性科学,它并不问事实上如何,而问必须如何。像伦理学和美学一样,逻辑刻画了行为和行动的目标和理想,于是也刻画了思维的目标和理想,因为在皮尔士看来,逻辑推理像任何类型的思维一样,也是某种形式的行动。由于这种见解赋予我们的逻辑思维以自然的起源,所以它是心理主义的,但皮尔士最终给出的逻辑定义却与反心理主义者给出的定义惊人的类似。[5]

受心理主义影响的逻辑著作的共同特点是:把大量认识论、方*论法**和心理学的内容带入逻辑,里面充斥着心理学的概念术语、方法或规则。这种逻辑著作的始作俑者也许要追溯到《波尔—罗亚尔逻辑》,又名《逻辑或思维的艺术》,此书为两位笛卡尔信徒所著,初版于1662年,以后多次再版,流行于欧洲各大学。这本书分为四部分,分别论述概念、判断、推理和方法。有逻辑史家指出,这本书是“以后混淆逻辑和认识论这种坏方式的根源”[6]。此外,还应提到的带有浓厚心理主义色彩且影响较大的逻辑著作有:弗里斯的《逻辑体系》(1811)、冯特的三卷本巨著《逻辑》(1880—1883)、希格瓦特的《逻辑》(两卷本,1873,1878)、密尔的巨著《逻辑体系》(1843),以及齐亨的《逻辑教程》(1920)等。

反心理主义否认逻辑与心理学有任何关系,否认可以通过逻辑规律的心理学起源来说明逻辑本身的规范性。率先擎起反心理主义大旗的是著名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在《逻辑学讲义》中明确指出:“有些逻辑学家假定……在逻辑学中有心理学的原理。但是,接受这些原理就如同从生活中抽取道德一样荒谬。如果我们从心理学中,也就是从我们对知性的观察中抽取这些原理,我们就只会看到思维是怎样发生的,以及它如何处于种种主观障碍和条件之下;于是这将导致关于纯粹偶然的规律的认识。然而,逻辑中的问题不在于偶然的法则,而在于必然的法则;不在于我们如何思维,而在于我们应该如何思维。”[7]不过,康德的思想中有某些歧义的因素,甚至也能为心理主义者所利用或接受。后来,由弗雷格领头,胡塞尔随后对心理主义发起了更猛烈的攻击或反叛,这两个人是毫不妥协的反心理主义的代表人物。

在《算术基础》一书的序言中,弗雷格开宗明义地提到了他的哲学逻辑研究所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其中第一个就是:“始终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分开来。”[8]他明确区分了语言表达式的涵义和所指:专名的所指是个体,概念词的所指是概念,作为特殊专名的语句的所指是它所具有的真值,这些东西都具有客观实在性或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完全与主观内在的带有神秘意味的“观念”、“意象”、“心象”无关。至于语言表达式的涵义,也绝不是什么个人的、私有的、内在的和主观的东西,而是可公共理解和交流的客观的东西。例如,语句的涵义就是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即命题,它具有主体间性,属于后来英国哲学家波普所说的“世界3”,即客观的知识世界。弗雷格第一次区分了判断的两个部分:一是被判断的思想内容即命题,这是客观的、公共的,他用一内容短线“—”表示;二是对命题的态度,例如判断就表示对某个命题的断定态度,他用断定线“|”表示,并用“├p”表示对命题p的断定。(除了断定这种态度外,对命题还有其他的态度,如知道、相信、怀疑、命令等。)逻辑并不研究主体是如何或为何作如此判断的,而只研究客观思想本身的性质以及这些性质之间的关系。概括起来,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有以下两个要点:(1)心理主义不能说明逻辑规律的客观性,因为被心理主义者视为逻辑规律之基础的主观表象,如观念、心象等,必定是私人性的,而逻辑规律则是公共性的,可以为每一个人所把握。逻辑与之打交道的是思想的宇宙,而思想是不能化归于主观表象的。(2)心理主义不能说明逻辑规律的必然性,因为主观表象是因人而异的,而关于可变规律的想法是无意义的。

弗雷格和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在19世纪末风行一时,几乎被后来的数理逻辑学家无保留地接受。从弗雷格开始,逻辑走上了客观化的道路,即从对观念的研究走向了对语言的研究,从对心智领域的研究走向了对业已形成的客观知识的逻辑结构和形式的研究。不过,弗雷格的批评也遇到了某些困难,有人甚至指责说:弗雷格为对付心理主义疾病而开的强实在论药方,是比疾病本身更坏的东西。[9]在我看来,弗雷格的批评主要是针对强心理主义,它并没有驳倒弱心理主义;并且,它使我们与逻辑规律的关系变得神秘莫测:我们只不过凭借直觉碰巧知道了这些规律,但这些规律为何能用于实际的推理却是难以说清楚的。也就是说,弗雷格这样的反心理主义者不能说明逻辑为何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的领域。我本人对弱心理主义持同情态度,认为逻辑并非与思维过程毫无关系,归根结底,逻辑仍是一门与人的思维有关的科学。我将在本书第十二章中论证这一点。

注释:

[1]参见涂纪亮:《英美语言哲学概论》,142~1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2]转引自Dumitriu, A.History of Logic, vol.Ⅲ, Kent: Abacus Press, 1977, p.317。

[3]转引自Dumitriu, A.History of Logic, vol.Ⅲ, Kent: Abacus Press, 1977, p.317。

[4]转引自McNamara, J.A Border Dispute, The Place of Logic in Psychology,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86, pp.7,13。

[5]参见Peirce, C.S.Collected Paper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0—1958, vol.Ⅲ, pp.160-161; vol.Ⅰ, p.56; vol.Ⅴ, p.39。

[6]W.涅尔、M.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40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7]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3~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译文有改动。

[8]转引自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88页。

[9]参见Engel, P.The Norm of Truth, p.320。

二、指称论、真值条件论和外延逻辑

指称论是对观念论的直接反叛。它不是把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某种主观内在的心理过程和心理实体,而是将其理解为某种客观的、可公共理解和交流的东西。具体地说,语词的意义就是它们所指称的客观对象,语句的所指就是它们所具有的真值。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是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弗雷格持有与此类似但有差异的观点。在这种意义理论的基础上,弗雷格、罗素成功地建立起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即外延的一阶逻辑。

真值条件论是由美国当代哲学家戴维森所提出的一种意义理论,它的核心思想早已被维特根斯坦所表达:“知道一个语句的意义就是知道如果它是真的情况是怎样的。”[1]这一思想直接导致了逻辑经验主义的“可证实性原则”: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它的经验证实方法。戴维森后来认为,通过陈述语句的成真条件可以给出语句的意义,因此意义理论和真理论是紧密相联的,并且在形式上也是相似的。他主张把塔斯基关于真的语义学概念应用于对意义的理解,通过把塔斯基的“约定T”:

‘X’是真的当且仅当p

改换为

‘X’的意思是p

真理论就成为意义论了。这种观点被称为“戴维森纲领”,它所强调的是意义的组合性: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其中作为构成成分的表达式的意义以及这些表达式之间的结构的函项。

建立在意义指称论基础上的外延逻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它认为表达式的意义就是它们的外延。在已经构造一阶逻辑的形式系统之后,通常要对系统内的表达式进行语*解义**释,赋予它们以一定的意义,这是通过把其中的表达式与一定的对象域联系起来而做到的。“一个解释是用给出语言表达式的外延的方法,把语言同这个世界(或一个可能世界)联系起来的。语言表达式的外延就是语言表达式所指称的那个世界中的对象。”[2]在对一阶逻辑的表达式进行语*解义**释时,至少需要这样一些东西: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合,用W表示,其中的元素用w表示;某一可能世界上的所有个体的集合,用D表示,其中的元素用x、y表示;真值集合即{0,1},其中0表示假,1表示真。此外,还需要有一个赋值V,它建立系统内的表达式与上述三者中的某些元素的对应关系。通常,在这样一种解释下,一阶逻辑中个体常项的外延,是某个可能世界w中个体集合D中的一特定的个体;个体变项的外延,是某个w中的个体集合S,S⊆D;一元谓词在某个给定世界w中的外延是w中该谓词对之为真的那些个体的集合,或者说,是该集合的特征函项,当w中的某一元素属于该集合时,该函项指派给它真值真;当此元素不属于该集合时,该函项指派给它真值假。若用AB表示以B为定义域、以A为值域的所有函项的集合,那么,一元谓词的外延就是2DW 中的一个元素。这里DW是在可能世界w中出现的所有个体的集合,以后简记为D,因此2D就是从D到真值集的所有函项的集合。二元谓词在w中的外延是w中该谓词对之为真的那些个体的有序偶的集合,也可以说它是2D×D中的一个元素。一般而言,一n元谓词在w中的外延可以解释为w中该谓词对之为真的那些个体的有序n元组的集合,后者是2D×…×D(n个D)中的元素。像孙悟空、福尔摩斯、珀伽索斯这一类非真实事物的名称,在外延逻辑中被给予了同样的外延——空集,即没有任何元素的集合。我们通常采纳弗雷格的看法,把语句的真值视为它的外延,于是所有真语句有同样的外延——真;所有的假语句有同样的外延——假。任一语句的外延都是真值集{0, 1}中的一个元素。

第二,它坚持弗雷格的组合性原则,即一个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它的部分表达式意义的函项。由于在一阶逻辑中,表达式的意义就是它的所指或外延,于是组合性原则的实际意义就是:一个复合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它的部分表达式外延的函项。由于它把语句的外延看作是真值,于是,一个复合语句(亦称分子语句)的真值就是它的原子语句的真值函项,一阶逻辑中的命题逻辑部分因此就是真值函项的逻辑,其中的逻辑联结词是真值函项联结词。以“p∧q”为例,p∧q的真值只与其原子语句p、q的真值相关,而与其涵义无关,只要p、q的外延都是真,p∧q的外延也是真,否则它就为假。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假定林娜确实结了婚也确实生了孩子,那么,“林娜结了婚并且生了孩子”与“林娜生了孩子并且结了婚”在命题逻辑中是等值的,它们有同样的外延——真,并且它们与下述命题也是等值的:“2+2=4并且雪是白的。”这样,在命题逻辑中,就可以使用真值表方法,由其原子语句的外延判定分子语句的外延。

第三,等值置换规则和同一替换规则在其中成立。等值置换规则的基本意思是:语句的外延就是它的真值,当某个语句的一部分被具有同样的外延但有不同涵义的等价表达式替换时,这个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它可以有两种形式:(1)如果B↔C,那么从A是定理可以推知A′是定理,这里A′是在公式A中用C替换B的结果。(2)如果(∀x)(F(x)↔G(x)),那么,从A是定理可以推知A′是定理,这里A′是在A中用F(x)替换G(x)的结果。同一替换规则的意思是,若两个表达式的外延相同,则从其中之一具有某种性质,就可以推出其中另一个也具有某种性质。它的形式表述是:从x=y和F(x),可推出F(y)。

但是,这种只考虑语言表达式的外延的逻辑遇到了某些严重的困难,它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真值函项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替换规则等,可以找到反例,即是说,从真实的前提出发,经使用这些规则,能够得到假的结论:

例1 厄勒克特拉不知道站在她面前的这个人是她的哥哥;

厄勒克特拉知道奥列斯特是她的哥哥;

站在她面前的这个人与奥列斯特是同一个人;

所以,厄勒克特拉既知道又不知道这同一个人是她的哥哥。

并且,许多在日常语言中明显有效的推理,其有效性在外延逻辑中却无法得到说明:

例2 康德知道5+7=12;

5+7=12是必然的;

所以,(∃p)(康德知道p并且p是必然的)。

凡此种种,都是外延逻辑的缺陷和不足。这是由于外延逻辑只考虑语言表达式的外延造成的。

注释:

[1]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44页。

[2]詹斯·奥尔伍德等:《语言学中的逻辑》,王维贤等译,84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4。

三、精致的指称论和内涵逻辑

这里,我把弗雷格区分语言表达式的涵义和所指的意义理论,叫做“精致的指称论”。他主张,语言表达式不仅指称客观的对象,而且表达一定的意思,因此都具有涵义和所指,并且其涵义是识别、确定其所指的根据、标准和手段。外延逻辑并不处理语言表达式的涵义,如果创造技术性手段去同时处理涵义和所指,由此导致的逻辑理论就是内涵逻辑。

所谓内涵,就是语言表达式所表达的意思,它实际上是一种函项,是使一个语言表达式和它的外延产生联系的东西。由于外延总是特定世界中的特定对象,因此,一谈论内涵,我们也就要与“世界”或“可能世界”打交道。如果我们具有关于一个表达式的内涵的知识,实际上我们就获得了一种工具,运用这种工具于某一个可能世界,就可以准确地识别出该表达式在该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语言表达式的内涵决定着它的外延,或者说,内涵是从可能世界到外延的函项。显然,如果两个表达式的内涵不同,那么,它们在外延上不同至少是可能的,无论它们事实上是否具有相同的外延。

如前所述,各种不同类型的表达式具有不同的外延,与此相似,它们也都具有不同的内涵。个体常项的内涵是个体概念,它是从可能世界到对象域*特中**定个体的函项,这个函项把每个世界与该常项在此世界中所指称的个体联系起来,因此它可以表示为DW。在内涵逻辑中,“属性”一词通常不是用于谓词的外延,而是用于谓词的内涵,因此,个体的“属性”就是谓词的内涵,它是从可能世界到该谓词的外延的函项。由于一个一元谓词的外延是2D的一个元素,于是它的内涵就是(2D)W的元素;同样,一个二元谓词的外延是2D×D的元素,因此它的内涵就是(2D×D)W的元素,推而广之,一个n元谓词的内涵就是(2D×…×D)W(n个D)的元素。语句的内涵则是该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它可以等同于这个语句的真值条件,后者反过来又可被看作是决定一个语句在特定的可能世界中或真或假的工具。所以说,语句的内涵(命题)是从可能世界到真值的函项,通常表示为2W。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内涵逻辑中,表示非真实事物的名称,由于具有不同的内涵,相应地也就具有不同的外延,其外延是某个可能世界中的个体,例如孙悟空就是吴承恩的神话世界中的一个人物,而福尔摩斯则是柯南道尔笔下的那位著名侦探。

内涵对于理解某些推理的有效性是十分关键的。外延逻辑的一些原则之所以在某些推理中失效,主要是因为它把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的外延。实际上,在这两者之外,还存在第三种东西,即该表达式的内涵。这种内涵在推理过程中是要发挥作用的。以前面的例1为例:尽管“奥列斯特”和“站在她面前的这个人”这两个词具有同样的外延,它们却具有不同的内涵。厄勒克特拉只知道“奥列斯特”的内涵,并不知道它的外延,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对之使用同一替换规则。否则,就会造成“既知道又不知道”的悖论性结果。

内涵逻辑通常要区分两个重要的概念: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

例3 厄勒克特拉杀死了奥列斯特;

奥列斯特是她唯一的哥哥;

所以,厄勒克特拉杀死了她唯一的哥哥。

例4 任何人都知道晨星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任何人都知道晨星就是暮星。

这两个推理都是用同一替换规则得出结论的。在例3中,由于“奥列斯特”和“她唯一的哥哥”具有同样的外延,因此,在大前提中用后者替换前者得出了结论。只要例3的前提是真实的,它的结论必真。但是例4却不然。尽管“晨星”和“暮星”事实上指的是同一颗星——金星,但有的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一点,因此,从例4的两个前提就得不出它的结论,例4不是有效的推理。因此,例3和例4的区别是:在例3中具有共同外延的表达式可以相互替换,而在例4中具有共同外延的表达式不能相互替换。我们说,例3提供了一种外延语境,例4提供了一种内涵语境。

外延语境又叫透明的语境,是函项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叫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都是内涵性表达式。应该指出的是,有些表达式既可以提供外延语境,又可以提供内涵语境,因而它既可以是外延性的,也可以是内涵性的,例如,想到、寻找等就是如此。

在内涵语境中将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我们自己的世界(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还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例5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我们的世界(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替换规则,由例5的前提得出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1]其次,弗雷格认为,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什么是内涵逻辑的问题。我认为,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1)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2)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某些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像“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

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个可能世界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解释Q和任一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扎尔塔的FIL系统等。[2]

注释:

[1]不过,像克里普克那样认为专名是严格指示词的人,会对这个例证提出异议。但这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暂且搁下。

[2]参见Anderson, C.A.‘General Intentional Logic’, in 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 vol.Ⅱ,eds.by D.Gabbay and F.Guenthner, Dordrecht: Reidel, 1984, pp.355-386; Zalta, E.N. Intentional Logic and The Metaphysics of Intentionality,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88。

四、使用论和自然语言逻辑

实际上,上面所列举的几种意义理论都只考虑语言表达式的抽象意义,即它们在通常情况下的内涵和外延,而没有考虑使用语言的环境(简称语境)、使用语言的人以及人的意向(intention)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影响。一旦把后面这些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我们就从语言的抽象意义进入到它们在一定语境中所表现出的具体意义和社会意义。后期维特根斯坦所提倡的使用论,奥斯汀、塞尔等人所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格赖斯所主张的会话涵义学说,都是这种考虑语言表达式的具体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意义理论。

维特根斯坦的使用论有一个中心观点:“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1]维氏在此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语言游戏说,他说:“我也将把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语言游戏’一词的用意在于突出下面这个事实,语言的述说乃是一种活动,或是一种生活形式的一个部分”[2]。

奥斯汀、塞尔等人所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主张是:说话就是做事。他们认为,言语行为是意义和人类交际的最小单位,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社会行为,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不仅仅限于述事说理、描情状物,更重要的是意图改变或影响对方的信念、态度和行为。因此,说话、作文也是在从事一种行为,目的在于取得特定的效果。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目前已发展出一种“语力逻辑”(illocutionary logic)。

常言道,说话听声,锣鼓听音。格赖斯所发展的会话涵义学说旨在把握人们说话时的言外之意和弦外之音,后者不仅与话语的抽象的一般的意义相关,更重要的是与人们说话时的语境和说话者的意图相关,也就是与人们的话语的具体意义或语用意义相关。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正在发展关于语用推理的理论。

在上面所有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所发展的各种形式的或非形式的逻辑理论,我们统统将其归于“自然语言逻辑”名下。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是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逻辑学科。自然语言的指谓性是指,它的每一语言单位都要指称或谓述一定的对象。这里,“指称”是说某个语言单位和某个特定的对象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以至前者是后者的名称;“谓述”是说某个语言单位对某个或某些对象的性质、情况、状态、特征有所表述,有所说明。自然语言的交际性是指,自然语言是人类所专有的并且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们运用它去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协调工作,组织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与这两种特点相联系,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自然语言的生命力之所在。

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进行的,这种言语交际的具体环境简称“语境”(context),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1)自然语言的语词常常是多义的、歧义的、模糊的,但是语境具有消除它们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正因如此,人们在实际的言语交际过程中,才能准确无误地理解本来充满歧义的自然语言表达式的真正涵义。(2)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是依赖语境的,这就是说,一个句子表达什么意义,不仅取决于其中所使用的词语的一般意义,而且还取决于说出这句话的语境,这在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的句子*特中**别明显。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例如,“你昨天见到的那个人很坏”,这句话中包含多个不确定因素:你、昨天、那个人,脱离开语境,就无法确定这些词究竟指称什么对象,从而也就无法理解其真实意义,无法判断其真假。在这种情况下,它实际上不表达一个命题,而是一个真假不定的命题函项:“x在t时见到的那个y很坏。”但一旦把它置于具体的语境中,该语句就表达一个真假确定的命题。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像“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像“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3)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意义。例如,臧克家有一首著名的诗《有的人》,开头有这样一小节:

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

在这首诗的语境中,语词“死”、“活”已经偏离它本来的生物学意义,而获得了一种新的象征意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像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3]这正是自然语言逻辑所要完成的任务。

注释:

[1]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同上书,7、17页。

[3]参见周礼全:《形式逻辑应尝试研究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载《光明日报》,196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