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网盘侵权第一案—优酷诉百度网盘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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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网盘侵权第一案—优酷诉百度网盘著作权侵权案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自播出以来收获了极高的*放播**量,与此同时,网盘上也出现了许多有关该电视剧的盗版链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将百度网盘的经营者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至法院。

1 案情介绍

优酷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网盘服务为用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管理和分享等在线服务,本身不直接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有百度网盘用户上传的涉案视频文件,用户点击“分享至”可将百度网盘中视频文件的链接分享至第三方平台,点击“保存到网盘”后用户在自己的百度网盘账号中可实现视频的在线*放播**、*载下**等。2017年2月3日至4月13日,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受优酷公司委托分别向百度公司发送“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78封,邮件中附有侵权链接URL(以下简称涉案链接)。百度公司在收到涉案通知后断开了涉案链接。

优酷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其过错体现在以下方面:1.未在24小时内及时删除部分涉案链接,未及时删除百度网盘上的涉案视频文件;2.未采取技术手段(MD5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屏蔽涉案视频文件的上传、存储、分享;3.针对重复侵权的8名用户,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或制止侵权的措施。

2 法院观点

首先应予明确的是,本案中直接实施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行为者是百度网盘的用户,百度公司并未参与实施,不应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的在线服务,并不存在对相关文件进行选择、编辑等行为或从用户提供的涉案视频文件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情况,故其在此范围内亦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在排除上述责任后,是否仍存在百度公司明知或应知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

1.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了链接

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已明确知道涉案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何谓“及时”,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具有一定的参考性,设置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控制范围内尽可能制止损害扩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涉案链接的数量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传播涉案作品的次数评估。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百度公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当日即予以断开的涉案链接达到64%,但从制止侵权的实际效果看:在总计11000余条的涉案链接中,传播涉案作品持续超过24小时的有近4000条,持续超过两天的有2000余条,持续超过三天的有近千条,持续超过一周的仍有百余条。当时正值涉案作品的热播期,前述链接在被断开之前,极有可能已吸引了数量可观的网络用户浏览、*载下**涉案作品,造成较为明显的侵权损害后果。因此,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用户侵权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应仅限于在侵权发生之后断开链接一项,否则会使侵权用户、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陷入“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再断开”的往复循环之中,难以有效制止用户的持续侵权和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因此,除及时断开链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基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通过屏蔽制止用户分享侵权链接。

对于百度公司而言,首先,其具备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要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其次,要求其采取制止分享侵权链接的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涉及到的MD5值校验、视频指纹比对、关键词屏蔽等,均是能够辅助实现制止侵权链接分享的技术手段,且均系较为成熟并为业内所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再次,采取上述措施对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若百度公司能将起到事后停止侵权作用的及时断开链接,与起到事先预防侵权作用的制止分享链接这两项措施结合使用,无疑可以大大减少权利人的损失;最后,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本案中,优酷公司于首轮播出前即发送“预警函”,尽管此时涉案侵权行为尚未发生,但根据百度网盘服务的模式、特点以及以往的运营经验等,此时百度公司理应能够对其用户侵权的可能性进行初步预判。而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百度公司所面临的用户侵权问题已经从一种可能性转变为客观存在的事实。然而其在应知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且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极可能出现更多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并未通过屏蔽加以制止。由此导致的结果,在通知邮件所附涉案链接的数量变化中即有体现:在首轮播出后的第一个十日为近1000条,在第二个十日增长到1300余条,而在接近首轮播出尾声的第三个十日更达到了4000余条。可见,无论前述的断开链接是否足够及时,若百度公司仅仅采取这种事后处理措施,而不通过合理的预防措施对其用户侵权行为加以有效遏制,那么最终的结果仍将会是给优酷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在应当知道用户利用百度网盘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百度公司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应予明确的是,必要措施所针对的是百度网盘用户对外分享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而非用户的上传、存储涉案作品相关文件的行为。原因在于:首先,用户“上传、存储”文件实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将百度网盘服务器此前尚未存储过的文件上传到服务器中;第二种是在识别到用户欲上传的文件与服务器中已存储的文件相同时,直接分配给该用户访问已有文件的权限。而无论是哪种情况,在用户未将涉案视频文件提供给公众之前,均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次,在不能排除部分用户经合法授权或出于个人学习、欣赏等目的而依法使用作品的情况下,一概阻止用户存储或要求百度公司删除已有的相关文件,有可能不合理地影响、限制部分用户对涉案作品的合法、正当使用,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

3.是否应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必要措施

鉴于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均为百度网盘的用户,故在前述断开链接和进行屏蔽之外,依法对作为侵权源头的用户,特别是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甚至停止服务,也应成为百度公司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本案中,8个用户重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期间基本与涉案作品首轮播出时间相一致。而百度公司直到距首轮播出后近三个月,才陆续对8个用户采取限制使用或停止服务的措施,对其中5个用户采取措施的时间更是迟延至2018年4月以后。考虑到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涉案链接传播期间处于涉案作品的热播期,因而放任用户反复侵权或对严重侵权的用户迟延加以制止,势必会给优酷公司造成明显损害。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经营者,根据涉案链接中含有的用户uk值等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应当知道哪些用户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以及具体情况。然而该公司既缺乏针对侵权用户采取相应措施的明确标准和机制,亦未及时对涉案的8个侵权用户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这些用户的侵权行为在被其放任的状态下得以持续和反复发生,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故其应对该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百度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

第一,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第二,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正值首轮播出及随后一段期间的热播期,且随着*放播**进度呈现出不断增长之势,足见侵权规模之大;第三,在总计11000余条的涉案链接中,持续传播涉案作品超过24小时的有近4000条,超过两天的有2000余条,超过三天的有近千条,超过一周的有百余条,持续的时间越长,给优酷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第四,对于因未及时断开部分涉案链接,未屏蔽分享链接措施,以及未及时对侵权用户采取限制使用功能、停止服务而导致的相应侵权损害的产生和扩大部分,百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综合上述因素,可确定优酷公司所受损失已明显超过50万元。

同时应予考虑的是:第一,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应承担与其行为及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第二,尽管百度公司对相应必要措施的采取存在不够全面、及时等问题,但其对部分侵权行为已经采取了较为积极的制止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大的损害后果。结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及在案证据,法院最终裁量确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3 评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另外,本案对责任承担的裁判不仅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与决心,也平衡了权利人、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共建共享的良好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5号

以上稿件由众乐乐娱乐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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