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观点 】
员工系自动离职,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对于员工诉求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两个月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 基本案情 】
虞某诉讼请求:
1.确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未及时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两个月工资8494.4元;
2. 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4247.2×3=12741.6元的两倍)25483.2元;
3. X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247.2元;
4. X公司支付虞某2020年7、8月份的工资差额1686.64元;
5. X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6.支付虞某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757.46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裁判要点 】
二审法院认为,虞某系自动离职,且未提交证据证明X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原审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的相关诉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 案例索引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5631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0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