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有哪些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的特征)

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规定,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有哪些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就是按照其份额对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就是共同对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通常,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合伙关系才能认定为共同共有,除此之外,统统认定或推定为按份共有。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区分项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备注说明

概念

按照其份额享有所 有权

共同享有所有权

管理

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有约定的按约定

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

按照其份额负担

共同承担

有约定的按约定

债权债务

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1、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收益分配

按份享有

共同享有

有约从约

分割

可以随时分割(如果有约定不能分割的,有重大理由可分割)

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注1)

1、分割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可以按实物分割的且不损害价值的,按实物分割,否则变现后分割2、共有物有瑕疵的,共同承担损失;3、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转让

可以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认购权

不存在

1、 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2、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处分(包括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

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有约定的按约定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

注1:基础丧失:例如夫妻离婚或者一方死亡

重大理由:例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例1:A,B,C,D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约定,A,B,C未经D统一,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房屋出租给了E,问出租行为是否有效?

答:有效,因为超过共有份额的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可以处分共有财产。

例2:关于共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公共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错,应该是按份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正确)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正确)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公共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