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注册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经营情况不达预期、公司主营不是合伙股东想参与的业务或者是陷入公司治理僵局,在陷入公司治理僵局的情况下,公司业务停滞许久,公司已无存续的必要,但是由于形成不了有效决议导致公司注销成为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否可以继续解散公司呢?下面,本文将对公司解散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实务建议。
一、以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 解散 。
对于公司解散的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如下内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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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做出了进一步解释,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 解散公司诉讼 ,如果已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并且有以下情形的,那么法院可以受理关于公司解散的诉讼:(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既可以主动解散,也可以被动解散。前者由公司股东之间作出决议即可解散,后者则由公司股东请求法院判决解散。
二、以案说法
在法院判例中,法官在认定公司是否达到解散条件的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着重看的是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是否失灵,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否正常召开,是否作出决议、公司存续是否会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
在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东北亚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公司的股权比例情况为:荟冠公司持股44%,董占琴持股51%,东证公司持股5%。 荟冠公司以东北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僵局等事实为由,请求解散东北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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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解散案件中,法律并未设置主张解散公司的股东需要行使某项权利作为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关于东北亚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的问题,法院认为如下:
(1)东北亚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 内部障碍 ,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因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一方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就本案而言,可以从董事会、股东会及监事会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客观上东北亚公司董事会已由董占琴方控制,荟冠公司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无法通过委派董事加入董事会参与经营管理。 东北亚公司的内部机构已不能正常运转,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
(2) 东北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荟冠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分取收益等权利。本案中,荟冠公司已不能正常委派管理者。2007年8月29日,荟冠公司推荐常某某出任总经理,2015年3月11日,荟冠公司委派宋某某、徐某某出任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东北亚公司均以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五分之三决策比例为由拒绝,东北亚公司人事任免权完全掌握在董占琴一方。荟冠公司不能正常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东北亚公司向董占琴个人借款7222万元,没有与之对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另外审计报告显示董占琴的关联方从东北亚公司借款近1亿元。2014年10月,东北亚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了5000万元*款贷**,而荟冠公司对于该笔*款贷**的用途并不知晓。2015年东北亚公司粮油市场改造扩建一事,荟冠公司及其委派的董事也并未参与。荟冠公司未能从东北亚公司获取收益,东北亚公司虽称公司持续盈利,但多年并未分红。 荟冠公司作为东北亚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早已不能正常行使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以及选择管理者的股东权利,荟冠公司投资东北亚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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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其他途径亦不能解决东北亚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积极理性地解决冲突。在东北亚公司股东发生矛盾冲突后,荟冠公司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决策机制解决双方纠纷,或通过向董占琴转让股权等退出公司的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状态,但均未能成功。即使荟冠公司向东证公司转让部分股权,也由于荟冠公司与董占琴双方的冲突历经诉讼程序方能实现。同时,一审法院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二审法院调解过程中,荟冠公司、东证公司主张对东北亚公司进行资产价格评估,确定股权价格后,由董占琴收购荟冠公司及东证公司所持东北亚公司的股权,荟冠公司及东证公司退出东北亚公司,最终各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东北亚公司僵局状态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合来看, 东北亚公司股东及董事之间长期冲突,已失去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公司决策管理机制失灵,公司继续存续必然损害荟冠公司的重大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荟冠公司坚持解散东北亚公司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实务建议
如果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矛盾,公司内部运营机制已经失灵,即使公司没有亏损,公司法仍然规定了可以解散公司的途径。
1.自行解散。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并且经过2/3以上代表权同意。检查:是否已经达到经营期限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2.诉讼解散。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解散的条件,如果公司出现了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比例的,持续两年不能做出有效决议的;公司股东长期出现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的;公司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导致持续经营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那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内部途径无法得到解决之后(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但实务中法院可能会以这部分的前置程序来判断公司内部运转是否失灵),可以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原告为10%以上股权的股东,被告为公司,相关股东作为第三人。
作者简介

黄德旺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建筑与房地产、争议解决

胡彩霞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海事海商、争议解决

廖 润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破产与重组、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