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案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检查案例)

某企业与西安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就铅锌分离技术研发试验项目委托西安某研究院开展专项技术攻关,并向乙方支付相关研发服务费:主要内容:

一、技术研发服务要求:铅锌混合精矿分离:分离铅精矿中锌形成的锌精矿或者形成高价值的铅锌混合精矿,指导工业化试验的进行以及实际生产工艺现场调试。

二、支付款项涉及的内容:支付款项包括项目研发过程所产生的样品检测费及技术服务费。

1、试验过程部分试验样品需送外检,外检样品收费标准详见下表(省):支付款项——元。

2、技术服务开发费——元。

 依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注释:有点抽象,似乎需要专业人员,财务人员与税务干部好像不好判断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该文件的拟定人员是税务局的专家,需要用税务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所以就进一步从研发活动转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上,对研发费用的扣除进行详细解读)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加计扣除50%。(注释:所有的研发费用的支出都有一个预期目标:形成无形资产,失败的的当然没有达到研发费用的预期目标,金额较大,应计入待摊费用)

结论:该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不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为该企业的研发费用—技术开发合同的预期目标与无形资产无关:

无形资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注释:无形资产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所以一般要假设企业研发费用的目标都会实现,都会形成无形资产,对号入座,会形成那种无形资产)

该企业的虽然合同表明是技术开发合同,实际上是技术服务合同,不属于研发费用范畴。

附: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研发活动)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非研发活动)。

技术开发合同是针对开发出来新的技术、新的产品、新的工艺、新的品种、新的软件系统等,突出一个“新”字,具有创造性;技术服务合同是以现有的技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开展的服务,不具有创造性,技术风险比较小;技术开发合同对技术成果权属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技术服务合同一般不涉及技术成果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