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户和股东管理人员私户之间资金交易频繁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公户私户频繁交易容易构成财产混同,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而现在金税四期的上线形成银税互动、信息共享,一些腐败、偷*税逃**、洗钱、私户避税、现金发工资等违法活动无处遁形。但是如果按照正常流程操作公司的钱转给个人肯定是按照分红处理的,相当于交完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分红,即个人所得税,大家可以想象一下税负率有多高。
如何规避风险又可以合理的降低税负呢?这里给大家提供两个思路。

一是老板可以把车卖给公司。这样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老板来讲增值税不用缴纳,而个人所得税这块二手车转让肯定是低于原值的,所以也不需要缴纳个税,唯独的就是一个印花税,按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而对于公司来讲需要缴纳印花税,同样也是万分之五。同时还可以获得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什么加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等。这种的话唯一要求就是公司购入车辆一定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二是可以利用税收园区的相关政策来规避高昂个税,在税收园区的个体或个独其个税可以享受核定,目前核定下来税率最低仅0.2%。公司转账100w给园区个体/个独,然后给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而园区的个体/个独缴纳税款为100w×1.26%=1.26w元。(增值税和附加税1.06%),同样可以规避高昂个税。这种的话就要求两者之间需要业务真实,需提供相应服务才可以这样操作,而不能一味追求避税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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