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全电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账务处理)

【问题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问题2】推行全电发票的意义是什么?

答:全电发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全电发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经济潮流。另一方面,全电发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由于全电发票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在有效防范假发票上大大超越了纸质发票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

【问题3】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问题4】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四川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票开**日期、动态二维码、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票开**人等。四川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 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土稀**、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票开**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

【问题5】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答:一是领票流程更简化,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税控专用设备,实现“开业即可*票开**”。二是*票开**用票更便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发票,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三是入账归档一体化,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问题6】四川什么时候能开具全电发票?

答:自2022年10月28 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0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0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具体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确定,并逐步扩大范围至全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问题7】全电发票上线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还可以使用吗?

答:自2022年10月28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办理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载下**等业务。届时,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系统将给予提示,引导到新系统(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税务机关确定的部分纳税人,将不会收到相关提示,不需要进行系统切换,可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8】全电发票上线后,试点纳税人结存的纸质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试点纳税人结存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增值税纸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可继续使用。使用完后,税务机关将不再配发增值税电子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纸质发票的,也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票开**业务】模块开具。

【问题9】试点纳税人如何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票开**业务】模块即可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

【问题1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票开**业务】模块)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票开**,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票开**,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问题11】怎样开具全电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即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票开**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问题12】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吗?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票开**业务】模块)即可*票开**。

【问题13】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票开**业务】模块)支持开具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票开**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题14】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票开**份数、*票开**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票开**业务】模块)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票开**限额限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票开**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15】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2022年10月28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载下**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