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的劳动合同造假 (劳动合同造假仲裁会罚款吗)

案情简介

许某于2020年3月5日入职于G医院,岗位为执业医师,于2020年7月1日离职。G医院共发放给许某工资(含奖金)67663元。许某在G医院处工作期间,G医院未为许某缴纳社会保险。

许某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G医院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仲裁没有支持许某的诉求。许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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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庭辩

许某称,G医院《劳动合同书》原件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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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只有两页且只有正面存在印刷内容(背面为空白,两页正面之间有骑缝章,页与页之间也未有页数编码),首页正面只印刷双方的信息和合同的期限,次页只有违反合同的权责问题和需要许某确认的签字栏,两页合同中并未提及劳动待遇这一栏内容,签订初询问人事得知,该合同签订只为执业医师注册使用,为非正式合同,后续还会再次补签正式,后许某予以签字确认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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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背面加印了有关薪酬约定项,而且约定的5000元这一栏,为手写项,其余的印刷项,同样页面之间也未有页数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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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提供个人2020年3月至7月的银行流水,以及G医院提供的自制薪酬提成比例方案和工资条,合计共发给工资、奖金67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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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医院医美中心主任钟某招聘时口头约定保底工资25000元/月。

许某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卫健委网站的界面、许某的医生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G医院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2.个人账户明细,拟证明许某工资水平,约定为每月25000元;

G医院称,《劳动合同书》由许某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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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医院对许某所在的医美科室实行的为非固定工资制度,除5000元基本工资外,G医院会根据科室业绩向许某发放各项专项补贴,同时为调动医美科室的积极性,G医院还向许某预支部分奖金。但是上述的补贴、奖金并非许某必然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许某的实际工资水平系劳动合同约定的5000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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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医院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许某在G医院处仅工作4个月,已足额发放工资67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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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医院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是许某自己向舟山市卫健委提交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劳动合同书,同时医师执业申请必须经医师本人通过其个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进行登录,故许某自己在卫健委系统完成的劳动合同备案不可能对合同的约定事项不知晓。

G医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劳动合同书,拟证明许某于2020年3月5日与G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月工资为5000元;

2.浙江政务服务网截图及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说明,拟证明医师执业许可申请中的所有材料(必须包括劳动合同)均是由医师使用个人帐号通过浙江政务网向舟山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

3.G医院整形营销部提成详单,拟证明整形部人员的奖金根据科室业绩结算,预发奖金需要根据最终业绩情况予以结算;

4.2020年3月至7月许某基本工资、补贴及预发奖金发放表,拟证明给许某打款的项目构成;

另查明,G医院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由二张A4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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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正、反面和第二张的正面都有打印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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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正面末尾内容为合同第二条,背面内容为合同第三条至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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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张正面开头内容为合同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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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张正面末尾处有许某亲笔签名和G医院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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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正面右边沿同时盖有G医院的大半个公章印和小半个公章印,表明为同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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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对G医院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第一张正面和第二张正面打印的文字、签名和盖章均无异议,提出自己对该二面已拍照保存并比对一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认定事实,除了当事人自认外,主要依据是各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规则是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即当双方对事实有争议时根据各自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来认定事实。

就许某来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书与其陈述的一样,只是凭自己的印象第一张背面为空白且未载明月工资标准,从而要求法院来认定G医院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一张背面是伪造的。

就G医院来说,首先,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第一张正面和第二张正面及其盖章、签名的真实性许某都认可,而许某否认的第一张背面内容为合同第三条至第六条,与第一张正面和第二张正面条文紧密连接承上启下;其次,G医院提供的合同原件与其从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档案调取的完全一致;再次,G医院提供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截图、申报提交过程截图、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说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由申请人自行通过个人账号申报。综上,G医院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真实性本院依法应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争议焦点,许某提出其由G医院医美中心主任钟某招聘时口头约定保底工资25000元/月,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此约定,即使钟某有说过,一家医院招聘医师,专业科室负责人未获得医院授权与应聘医师口头约定工资标准,既不符合规范,事后医院不追认也不能约束该医院。

许某提供其银行流水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从许某的银行流水记载反映,其收入包含工资和奖金,每个月都有较大差别,难以证明许某主张的保底工资25000元/月。

上述已认定G医院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真实,合同书中明确载明许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其证明力远大于许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故本院对G医院主张的双方合同约定许某月工资为5000元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许某在G医院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4个月,G医院共发给工资、奖金67663元,超过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标准,许某要求G医院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本院无法支持。

许某、G医院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书的事实已经确认,许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G医院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转自: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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