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估值制度分析报告 (私募基金转让怎么估值)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是由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据一定的执业标准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业化活动。私募股权基金评估是对基金资产净值(份额)的评估,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价值的过程。

一、资产评估与估值

(一)资产评估

法定评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评估项目,按照《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出具的标准资产评估报告,通常需要履行国有资产备案程序,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

非法定评估:法律法规规定对是否评估没有要求,但是委托方要求按照《资产评估准则》标准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1.法律:专门针对资产评估的法律《资产评估法》

涉及相关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

2.国有资产评估规定:

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3.与基金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金〔2021〕102 号 《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 时,应当暂停交易。

(二)估值

估值在中国并没有像资产评估那样的有特定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准则对估值行为进行规范。这也是估值报告在中国市场上接受度不高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估值也逐步出现在部门规章和文件中,估值工作也逐步规范起来。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2年修订)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27号)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第35号)

(三)资产评估与估值的异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估与估值虽然都是对基金份额的定价,但是各有侧重和不同。具体来说, 评估是依据执业标准严格按照要求制作的严谨性报告,仅可由评估机构出具,且评估机构是直接责任人 ,强调的是评估的程序到位和依据充分;估值是根据市场情况及交易实践出具的参考性咨询报告,也可以由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券商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 基金管理人是第一责任人,强调的是估值的定价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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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基金类业务评估的实务重难点分析

(一)选择出具评估报告,还是估值报告

根据经济行为判断:是法定,还是咨询性质;

根据委托人要求判断:比如委托方要求、审计师要求;

根据资料收集的情况判断:资料是否满足资产评估法的要求。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1.一般规模的基金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即可;对于大规模的基金公司可同时采用收益法、市场法;

2.对于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价值判断因素包括:

  • 相关法规、规章、准则或惯例
  • 评估目的
  • 价值类型(或计量目标)
  • 行业性质和市场条件
  • 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 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的数据
  • 被投企业的发展阶段
  • 被投企业创造稳定收益和现金流的能力
  • 任何影响投资权益的价值判断特有或额外因素

(三)基金公司评估时,基金管理人的Carry如何考虑

1.由于基金的分配并没有统一的比例或方法,具体计算需要参照LPA中详细的分配说明一般来讲,基金分配需要考虑管理费率、本金返还机制、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率和剩余收益分配比例。同时,部分基金选择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收益分配,即每当有项目获得可收入分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规定的分配期限中立刻进行计算与分配;其他则会选择以基金整体作为基数,在年底时以整体的收入和损失作为总量,对各LP进行利润分配。

2.以某基金的LPA为例,该基金的分配原则为:

首先,返还各合伙人的本金,直至累计分配收益达到该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第二轮分配门槛收益,将剩余收益按照约定的8%/年的单利回报率分配给各合伙人;如有剩余,第三轮分配超额收益,按照90%:10%的比例将剩余收益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之间则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配,直至该合伙人实现15%/年的单利回报;

如仍有剩余,则进入第四轮剩余收益分配,按照80%:2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之间则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配。

(四)对于子基金穿透难度大时,如何处理?

1.对于子基金下的底层项目,评估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或材料,想要完全穿透较为困难,因此应该选择对底层项目进行复核。

一些可以辅助复核的材料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报告、审计报告、投资项目估值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投资理念及投资备忘录等。

2.抽样评估。

(五)基金未投资部分资金估值如何考虑

1.当存在“已经签订了投资协议或者缴纳了投资定金的项目时”,如GP可以提供未来投资计划,则按照投资计划来确定投资节奏,增长率按基金过去几年表现来确定:

2.如GP无法提供未来投资计划,则参考基金过往表现和基金管理人的团队背景综合情况,预测未投资部分的预期回报倍数。当存在“正在洽谈中的项目或潜在投资意向“时,实务操作中原则上不建议进行收益的考虑

3.对于阶段性“闲置”的资金,按照账面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