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群发诈骗信息怎么定刑 (团伙短信诈骗60万不是主犯判几年)

我们平时手机中经常能收到各种骚扰短信,什么叫做骚扰短信?我们查询百度百科:

帮助*子骗**群发诈骗短信,获利2500元被判刑

其中骚扰短信中,危害性最大的当属诈骗短信,不仅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可能使我们的钱财受损,那这些短信是从哪里发来的?发短信的人员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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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在位于某市区出租屋内,使用笔记本电脑,通过翻墙软件“纸飞机”进入“国际短信”类的微信群,在群里发布“短信代发、到达率高”的广告信息。

微信群中果然有人感兴趣,与范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妥价格,每条短信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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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于是在“39国际短信平台” (境外国际短信发送平台)进行充值,通过该平台发送短信每条0.38元。

接单后,范某根据上家的要求,编辑信息内容:如“你的营业执照过期需要补录信息www.XXX.com”(www.XXX.com是上家提供的域名,是一串钓鱼网站的网址)等短信,通过“39国际短信平台”,将上述内容的短信发送到上家提供给其的手机号码中,从中获利。

自2021年10月份至2021年12月份,范某通过“39国际短信平台”共帮上家发送短信29774条,其中一个上家为其结算了其中的5000条,从中获利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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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份,范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未遂)追究范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范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退赃、预缴罚金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范某非法获得他人手机号码,情节严重,且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为上线发送诈骗短信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2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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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如下:

范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