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保全系列案例
远程视频便捷完成线上保全(栖霞法院)
——某炉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承揽合同案
创新责任承诺制度,引导当事人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玄武法院)
——邢某某与某家具公司劳动争议案
“活封”被执行人唯一经营资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秦淮法院)
——某印刷器材公司与某印务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
以银行独立保函解除冻结被保全人的基本账户(南京中院)
——某建设公司与某数控公司合同案
根据被冻结账户存款变化及时变更保全措施(*合六**法院)
——南京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分公司、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案
基于对案件的初步实体审查,强制裁定部分解封(雨花法院)
——某基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合理评估置换财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强制裁定换封(江宁法院)
——上海某压缩机公司与南京某汽车空调公司买卖合同案
依申请先行解除对无责企业的保全措施(南京中院)
——某建材经营部与某景观公司、某园林公司买卖合同案
依职权先行解除对无责企业的保全措施(南京中院)
——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集团公司、句容某置业公司、连云港某置业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建立“易审执”机制实现对被冻结资金的便捷执行(玄武法院)
——某消防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案
远程视频便捷完成线上保全
——某炉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承揽合同案(栖霞法院)
【基本案情】
某炉业公司起诉某汽车公司,并称某汽车公司在宿迁某企业破产案件中享有可分配的破产债权且款项随时可能发放,申请法院即刻对该款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炉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受疫情所限,无法赴宿迁保全,邮寄送达可能延误时机,随即电话联系破产企业管理人,获知款项将于次日发放。为确保保全成功,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完成了线上谈话和保全材料的送达,破产企业管理人在线签收保全材料。自某炉业公司反映情况开始,法院仅用不到一个小时即完成足额保全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远程视频快速便捷完成线上保全,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落实在线诉讼规则、高效实施财产保全的典型案例。
创新责任承诺制度
引导当事人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邢某某与某家具公司劳动争议案 (玄武法院)
【基本案情】
邢某某从某家具公司离职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及业绩提成合计163万元,并申请保全公司等额财产。法院初步审查发现,163万元中130余万元是业绩提成,经对可能结算的提成进行预估,并考虑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较低等因素,判断邢某某的诉讼请求可能虚高,遂进行释明和保全错误责任风险提示。邢某某自愿将保全申请金额调减至100万元。后该案以80万元调解结案,金额与实际保全金额相近。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在对申请保全人诉讼主张进行初步实体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释明和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引导申请保全人对财产保全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是有效规制“恶意保全”“超标的保全”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举措,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和总结推广。
“活封”被执行人唯一经营资产
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某印刷器材公司与某印务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秦淮法院)
【基本案情】
因某印务器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某印刷器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拍卖某印务公司拥有的一台进口印刷设备。经了解,某印务公司目前资金困难,无法履行调解协议,现除靠该台设备维持运营外,无其他资产和业务,处置该设备将导致公司难以继续经营、员工失业。经反复沟通,某印刷器材公司同意“活封”,某印务公司继续使用设备经营,限制设备处分权,继续向某印刷器材公司偿还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采取“活封”执行保全措施,帮助被执行企业维持正常经营,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以“放水养鱼”的工作思路,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共同的利益诉求,是南京法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一个缩影。
以银行独立保函
解除冻结被保全人的基本账户
——某建设公司与某数控公司合同案(南京中院)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就其与某数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提出保全申请。南京中院受理仲裁机构委托后,作出保全裁定并冻结某数控公司银行账户。某数控公司以其大额资金及基本账户被冻结造成现金流紧张和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为由,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南京中院组织双方沟通意见,释明银行保函的担保效力,经某建设公司同意后,裁定接受银行保函担保,解除对某数控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信用担保,是被保全人实现解除保全措施目的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案为被保全企业如何及时释放被冻结账户和资金提供了有益参考。
根据被冻结账户存款变化
及时变更保全措施
——南京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分公司、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案(*合六**法院)
【基本案情】
南京某科技公司因与江苏某建设公司、江苏某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两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各一个,两账户合计冻结资金未达足额保全所需的195万元。此后,江苏某建设公司账户陆续有应收款到账,存款金额逐渐达到195万元。江苏某建设分公司、江苏某建设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后法院作出裁定,将江苏某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95万元扣划至该院账户,解除对江苏某建设公司、江苏某建设分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掌握建设公司被冻结账户的资金已达足额保全金额的信息后,及时变更保全措施,一方面避免了出现超标的保全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被保全企业正常使用所涉银行账户从事经营,是依法变更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基于对案件的初步实体审查
强制裁定部分解封
——某基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雨花法院)
【基本案情】
某基金公司起诉某投资公司等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等,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根据某基金公司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某网络科技公司存款1000万元。某网络科技公司以急需资金支付工人工资等为由,申请解除冻结5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CEO提供保证担保。法院经审查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等证据,综合考虑该公司生产经营、信用状况和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等,裁定准许其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裁定解除对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部分保全措施,不仅因为两位自然人提供了保证,更多是基于对某网络科技公司偿债能力、企业信用和经营需要的全面审查,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审慎作出的判断。上述处理过程,体现出南京法院妥善处理涉企保全纠纷的担当意识和审慎态度。
合理评估置换财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强制裁定换封
——上海某压缩机公司与南京某汽车空调公司买卖合同案(江宁法院)
【基本案情】
上海某压缩机公司与南京某汽车空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上海某压缩机公司的申请,足额冻结了南京某汽车空调公司的银行存款。南京某汽车空调公司以其正筹备上市、需发放工人工资、归还银行*款贷**为由,申请以其名下厂房、土地置换保全。法院经审查发现,南京某汽车空调公司在全省作为被执行人的8件案件均已执行完毕,前述不动产价值足以覆盖本案诉讼标的且不存在明显变现困难,故裁定准许南京某汽车空调公司的换封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在无法推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被保全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全面审查被保全企业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结合置换财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强制裁定变更保全措施,符合善意文明司法理念,是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
依申请先行解除对无责企业的保全措施
——某建材经营部与某景观公司、某园林公司买卖合同案(南京中院)
【基本案情】
某建材经营部起诉某景观公司、某园林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某景观公司提起反诉。一审法院根据建材经营部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某园林公司银行存款,后判决某景观公司支付某建材经营部货款及违约金,驳回某景观公司的反诉请求。某景观公司不服上诉,某建材经营部、某园林公司未上诉。二审中,南京中院根据某园林公司申请,裁定解除对某园林公司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之一园林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园林公司及建材经营部未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确定园林公司并非案涉纠纷实质争议当事方,继续保留对园林公司的保全措施,既无必要,也损害了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先行解除保全措施、保障无责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依职权先行解除对无责企业的保全措施
——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集团公司、句容某置业公司、连云港某置业公司等买卖合同案(南京中院)
【基本案情】
南京某贸易公司起诉江苏某集团公司、句容某置业公司、连云港某置业公司等,法院查封了句容某置业公司、连云港某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后判决江苏某集团公司等付款,句容某置业公司、连云港某置业公司等不担责,原告及无责被告未上诉。后被查封不动产所属集贸市场的业主联名向法院反映,保全措施导致其无法融资,集贸市场面临倒闭风险,希望解除查封。上诉期满后,法院经与原告沟通,在移送上诉卷宗的同时,依职权裁定解除对句容某置业公司、连云港某置业公司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在无责企业因内部纠纷未及时提交解封申请的情况下,经征求原告意见,于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卷宗的同时,依职权解除对无责被告的保全措施,及时保障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群访事件,体现出南京司法的善治效能。
建立“易审执”机制
实现对被冻结资金的便捷执行
——某消防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案(玄武法院)
【基本案情】
某消防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某消防公司申请冻结了某建设公司存款。审理中,双方对欠款无异议,对付款方式有分歧。某建设公司坚持要求用已冻结资金付款,某消防公司则担心脱保,不同意先解除冻结再付款。法院启动“易审执”程序,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某消防公司向承办法官提交执行申请,业务庭与执行局对接,快速简易完成执行立案、审查、扣划、结案等手续。
【典型意义】
冻结措施影响款项支付,先行解冻存在脱保风险,正常申请执行会拖长解纷周期并增加诉讼成本。本案法院准确把握“一体化”司法理念,创造性建立“易审执”机制,通过审判、执行部门协同配合,畅通程序衔接,打通流程堵点,是一项提升解纷效率、降低解纷成本的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