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社会舆论事件层出不穷。货币流转方式多样化的趋势一方面能够便利公民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行为人利用受害人防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等缺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与受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借款合同,后续再通过*力暴**、胁迫等手段,侵占受害人的钱财。这种行为不仅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且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学界将其称之为“套路贷”。

随着此类案件数量的增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应运而生。《套路贷意见》明确将此类行为入罪,旨在通过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存在生搬硬套的情况,如未考虑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只要存在“套路”手段便以诈骗罪定罪,凡是符合《套路贷意见》中的手段顺序就认定为牵连犯,这使得本不属于犯罪的普通市场交易行为也被定罪入刑,使得本应数罪并罚的情形却依照牵连犯择一重处,这些处理结果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以及罪刑法定原则。
案件摘要:
2013年3月,受害人吴某因房屋装修资金紧张等个人原因,向行为人孙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0%,预先扣除当月2万元利息后,吴某实际得到本金18万元。孙某为骗取更高额的利息,伙同沈某一起,谎称有急事要提前收回部分款项,在受害人吴某称目前没有能力归还借款时,孙某给吴某介绍沈某,沈某以更高的利息出借5万元给吴某,让其偿还孙某的部分债务,此款最终为孙某所得。
2014年4月,行为人孙某提议用*用卡信现套**的方式让吴某归还余下的高利贷,表示愿将自己的旧车出售换购新车,并将新车登记在吴某名下以此来提高吴某的信用。但旧车出售的相关费用需吴某承担,新车首付款需吴某垫付。行为人孙某让车行老板陈某虚构新车的款项系陈某全部垫付,要求受害人吴某先支付车辆首付款45万元。因受害人吴某无力支付首付款,行为人孙某让史某出面向吴某出借37万元,约定30%的月息,分别签订12万元和25万元的借款合同。其中12万元借款实际支付给吴某10.8万,而25万元则谎称由史某直接将款项交付给陈某。

除上述借款37万元外,吴某还向车行实际支付9万元,该9万元也最终由孙某所得。信用卡办好之后,受害人吴某要求孙某以45万元价格进行车辆过户,未果。行为人孙某未经吴某同意,让陈某擅自将新车过户至孙某名下。行为人孙某则以旧车损失费、还贷违约金、原先借款及利息费用等名目,冲抵了本来要支付给受害人吴某的45万元车辆首付款。
此后,行为人孙某仅返还受害人吴某14.2万元2014年6月,在史某、沈某的高压威逼下,受害人吴某经过孙某介绍,由孙某隐瞒受害人吴某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以吴某为电视台工作人员、收入稳定等理由,让吕某出借吴某20万元来偿还史某、沈某处的借款,预先扣除利息1.6万元后,实际到手18.4万元。10万元作为归还史某和沈某的相关利息欠款,另外的余款孙某则让吴某交付给自己,之后由孙某去还吕某。所以,此笔18.4万元借款为行为人孙某实际所得。
行为人孙某以合伙注册公司、帮助受害人吴某归还借款等理由诱骗吴某的妻子丁某签下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月息10%,签订合同时孙某并未支付任何款项,而是通过与受害人吴某约定,以孙某代替吴某偿还史某37万元、沈某5万元、9万元、吕某10万元债务的方式履行部分借款合同。此后再通过银行转账38万元来为上述100万借款制造银行流水,并要求吴某通过现金支付利息11.4万元。

在行为人孙某多次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的逼迫下,受害人吴某向家人谎称赌博输掉了从孙某处借来用于注册公司的100万元。吴某的家人信以为真,多次筹款共归还行为人孙某65.99万元。后吴某家人得知真相后拒绝还款。行为人孙某又多次对吴某进行殴打、威胁,并在其家门口、走廊、电梯门口、地下车库等处张贴大字报,通过到吴某家吵闹、电话联系吴某单位领导等方式逼迫吴某写下多张虚假借条。
案件分析:
相关法院认为行为人孙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受害人无法偿还时,又使用*力暴**、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无论是起初所谓的民间放贷,还是后续所实施的索债行为,都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一环,均应依法打击。本案中行为人孙某的敲诈勒索行为虽与之前的诈骗行为具有连续性及因果关系,但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或者维持了错误的认识,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才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最后受到了损失。
当受害人已经认识到被害,不再有处分财产的意愿,孙某便采用*力暴**、胁迫手段再次强立债权,又以贴大字报、与受害人单位领导联系等威胁、要挟方法,迫使受害人就范,其行为性质已发生转化,不能视为是之前诈骗行为的继续,而应以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对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构成牵连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件判决:
2018年8月13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孙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1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500号刑事判决,一审以孙某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数罪并罚。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只是普通民间高利贷;即使构成诈骗,诈骗数额也存在认定错误;前诈骗行为与后续胁迫行为为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