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我国交通的重要方式,尽管高铁在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一些偏远地区,铁路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那里的村民经常用火车来载运东西,去市里进行买卖东西,以保障家庭可以正常生活。它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更是将附近的城乡紧紧联系到了一起,加强了内陆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实现资源互换,共同发展。

制定该罪的时代背景是在改革开放前后期间,国家生产力水平低下,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经济需求,跨区域合作呼声较大。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大力发展铁路建设,在全国各地招募了很多职工,因为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很多职工法律意识淡薄,意识不到维护铁路秩序,保障运输安全的重要性。
甚至还出现了很多重大责任事故。国家为了增加铁路职工的法律意识。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于1990年将铁路运营安全罪纳入刑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安全和正常秩序。如果铁路不能保证安全和正常行驶,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

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在铁路上工作的人才能构成,虽然铁路运输属于国有企业,但是在平时的工作中,也会有很多劳务派遣人员。
他们在广义上也属于铁路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也应当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进行定罪量刑。
在客观方面,要求铁路职工必须是违背铁路管理制度从而造成严重事故的才构成本罪,严重事故是指对公私财产和人员生命都造成了损害。
经济损失高达百万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案例展示
2021年,乌鲁木齐市发生一起铁路重大责任事故。

当火车驶进乌鲁木齐境内,火车司机张某已经连续驾驶10个小时,在其所在公司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司机最长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都由于其搭档王某请假,张某只能自己将火车开往目的地喀什。
12月15日凌晨,张某因过于疲劳,处在疲惫驾驶的阶段,再加上恶劣天气,对突发情况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导致火车出现脱轨情况。
因但是当时正值深夜,车上的乘客处在睡眠状态,也没有及时的保护自己。导致火车上共有23名乘客重伤,2名乘客死亡,105名乘客受轻伤,共计损失130余万元。
警方在事故发生后将张某带回警局进行调查,张某表示因为自己的2失误造成这样重大的事故感到十分后悔。

因为张某属于过失犯罪,且本身是该铁路公司的正式员工,故警察局在事故证据收集完毕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判处张某及铁路公司向受害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补偿金共计400万元。
案例分析
就本案来说,张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其各项条件均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是符合司法规定的。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张某的疲劳驾驶。
由此可以看出张某所在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没有专门的监督人员来保障司机的状态,司机是整列火车中最重要存在,如果因为司机操作不当,带来的事故则是几十个家庭的不幸。
张某所在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开始整顿公司风气,全面排查火车线路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避免这样的事故发生。

关于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7年,这在刑法所有罪名的刑期中算相对较短的,立法应当对量刑进行修改,通过高刑期来提高铁路职工的警惕,这样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本罪具有相似性,但是在构成要件上还有有区别的。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只有铁路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宽泛得多,企业员工,车间工作者、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多发生于生产过程中,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则必须出现在铁路上。虽然两个罪名的主观心里都是过失,但还要要依据客观的不同进行辨别。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心理,而是故意想要报复社会,利用自身职务,在铁路上制造事故,像这样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能认定为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铁路事故罪最重要的定罪标准就是违背了铁路管理秩序。
如果行为人完全遵从了铁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时出了事故,也不应当以该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如果行为人因为违反了管理条例,但没有造成严重事故的,这类事故没有达到该罪的入罪标准,也不以该罪论处。

该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事故发生地的不同。该罪主要发生在铁道上,而交通肇事的多发地位于马路。铁路营运安全事故违反的是铁路管理规则,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交通管理条例。
国家设立这个罪名就是为了保障铁路可以安全运营,铁路关系重大,铁路要与地方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宣传铁路安全条例,做好铁路员工的思想工作,将安全放在首位,维护铁路安全稳定。
同时还要打击破坏铁路的行为,对铁路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用最大的努力来保障铁路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