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50债务加入。
作为第三人,在张三张三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当签下名字的时候,你知道意见着什么吗?是证明人还是保证人?或者是假如债务?这真的是一个问题,学点法律不吃亏。下面慢慢的给你讲解一下这里面的门道。
有一个张三和李四借了十万块钱,李四本身没有钱,但是从银行里面*款贷**也要借给张三,只不过让张三多出一些利息罢了。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是张三因为债务太多不能偿还,离死。李四就准备了一个欠条让张三签字,张三在欠款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同时,他的哥哥,张大三也签上了名字在张三后边。

历史一看非常放心,就把欠条装在了口袋里,然后回家了,等着还账,结果,账三总是不还账,李四就把张三和张大三联系到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自己十万块钱的欠款和比较高的利息。张三不圆,张大三感觉到很圆,说我签个字就还你宽吗?问题来了,张大三在前怀仁张三后边签字,意味着债务加入。

说白一点,就是和张三一样成为欠款人,成为借款人,成为债务人。这样对历史的债权非常有保障。但是,张大三又提出来说,借款人有问题,*款贷**不能跟银行比,不是你的自由资金,你是从银行贷出来的,收我兄弟较高的利息,这叫转贷行为,转贷行为,所以不是民间借贷无效;那个借款合同无效,这个欠条无效。所以说,我这个债务加入就无效,我不负担保责任。

注意,张大三作为债务加入认定他,但他又提出来我不按担保责任,不对,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因为担保是从合同,但是这里的债务假如,你哥俩是同为债务人,没有主从之分,所以说你比那个连带担保还要厉害,你承担连带债务你负更大的责任,你不是担保人。所以,尽管主张欠款合同,因为转贷行为而无效,并不影响你债务加入的意思也无效。

所以说,你还是给人家当好债务人吧,只不过借款合同无效,对于利息的约定就无效了。但是,如果你确实使用人家资金了,就应该拿使用费占用费,按照一年期同期*款贷**利率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