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卖淫案辩护律师:新型网络色情案件的现状」辩护研究(六)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

如有办案需要,可私信(或详见本号的置顶)

作者: 传统套路的卖淫犯罪仍然存在,但由于新冠疫情防控,能坚持营业的越来越少了,不得不化整为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型网络卖淫犯罪,手法不断变化,成本更低、更隐蔽。

在新型网络卖淫犯罪中,有哪些环节、哪些人、有什么分工、有哪些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他们作何区分、又会如何认定呢?

作者旨在分享新型网络卖淫案件的辩护实务研究,本文分多篇进行连载。

一、传统色情卖淫犯罪的套路

在新闻报道中,夜总会、会所、洗浴中心、SPA会馆等场所,一直以来都是卖淫犯罪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

想必大家都还记得2014年春节后,CCTV关于DG酒店涉黄的报道——有群众反映,DG多个娱乐场所都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即便在春节期间,地下色情业也没有歇业。据记者暗访发现,多个酒店举行“选秀”,实为卖淫。有酒店工人人员介绍,酒店也并无正规的住宿,来的客人也都是找小姐。记者在DG暗访调查发现,不光是在一些休闲娱乐场所存在色情活动,在一些被称作“城市名片”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中也存在明目张胆的招嫖卖淫活动——随之掀起了雷霆般的扫黄风暴。(《 人民日报 》2014年02月11日 05 版也曾作过报道。如果不了解这段历史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回顾一下)

在当时的扫黄风暴中,被广泛报道的是DG太子酒店,我们可以通过当年的刑事判决书(节选),一探传统卖淫犯罪的套路。

检察院指控:

DG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酒店”),法人代表为梁**,经营决策者为董事长梁*。太子酒店设有董事局、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桑拿中心、中餐部、演艺馆等十多个部门。

2004年开始,梁*(已判刑)指使AWS集团公司(太子酒店隶属于AWS集团公司)项目工程部总经理黄**(已判刑)对太子酒店桑拿中心进行装修,后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周*及桑拿中心经理王*(已判刑)负责招聘*技师女**进行组织卖淫活动,王*根据应聘人员的身高、相貌等条件分别制定嫖资为6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四个级别,成功入职的*技师女**要交1500元培训费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工作由技师师傅蒋**(已判刑)负责,培训的内容是梁*和黄*就指示郑*(已判刑)、王*在其它地方借鉴后安排*某组织培训,蒋*通过亲自示范、组织观看色情影碟的方式对新入职的*技师女**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接待嫖客礼仪、按摩、管理制度及向嫖客提供*服务性**的项目。培训结束后桑拿中心就会安排*技师女**给郑*、黄**、王*等人“试钟”(对*技师女**的卖淫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试钟”合格才可以正式在桑拿中心从事卖淫活动。

桑拿中心具体经营由王*全面负责,设有经理、副经理、客户副经理、客户主任、楼层部长、钟*部长、技师师傅及服务员等职位,并招募几十至一百多名女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桑拿中心共有99间房间,房费分为238元、398元及668元三种,其中44间设置有单透玻璃(该类房间的房费为668元,称为“神秘房”),卖淫女在其中上身穿透明纱衣跳舞供嫖客挑选。嫖客一般通过电话向客户副经理、客户主任或直接到前台订房,客户副经理、客户主任接受订房有15元和30元两种提成。客户副经理被告人李**等人及客户主任接受订房后会介绍不同价位的房间,带嫖客到前台交付房费后,同时通过对讲机通知楼层部长上报已经打扫好卫生的房间号,钟**部长在听到楼层部长所报的房间号后就安排*技师女**到指定房间供嫖客挑选,嫖客在挑选*技师女**时,客户副经理、客户主任会向嫖客介绍*技师女**服务的特点及所需的嫖资。嫖客选好*技师女**后,嫖客和*技师女**就在房间内进行2个小时*交性**易。在交易开始前,*技师女**会打电话到前台通知钟*部长起钟计时,时间到后,钟*人员就会打电话通知卖淫女服务时间已结束,如果客人需要加钟需另交房费和嫖资。*交性**易完成后,嫖客将嫖资交给*技师女**或到前台支付(有现金和刷卡支付两种方式)。

作者评析:

传统卖淫活动主要依附于夜总会、会所、洗浴中心、SPA会馆等场所,既有自营模式,也有合作模式,但普遍存在固定场所,打开门做生意,跟属地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二、新型网络色情卖淫犯罪

(一)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型网络卖淫犯罪也呈现出身份虚拟化、手段隐秘化、行为异地(甚至跨国)化、行为场所机动化等特点。

1、身份虚拟化,指的是当事人利用网络隐藏真实身份,没有实名信息,只有代号或昵称,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介绍人与被介绍人、代聊与嫖客之间只是在网络中认识,但是从未谋面,更不知道真名。

2、手段隐秘化,是指在网络中使用擦边球式的暗语进行联络,甚至乎为了躲避打击而出现代充代转、使用数字货币充值和结算。

3、行为异地(甚至跨国)化,是指当事人利用网络定位软件伪装位置信息,搜集附近男性的手机号码或者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号码,添加好友后发送图文信息招引嫖客。

4、场所机动化,是指行为地点具有临时性和机动性,可能是民宿或公寓,也可能是自己家或小汽车内等隐秘性较强的场所,难以被发现。

(二)新型网络卖淫犯罪背后的逻辑:隐秘地牟暴利并且逃避打击。常见套路是隐藏自己→吸引嫖客→联系嫖客→约定地点→车手护嫖→发生行为→结算分成。

1、组织者——隐藏在幕后的老板。管理或控制卖淫组织,组织各环节分工,收到嫖资并层层分配。他们呈现出公司化运作的特点,有技术团队、运维团队、结算团队、卖淫人员、家族长、键盘代聊手、接送车手等多个层级组成,甚至在各自负责的范畴内还有自己发展的多层下线代理。他们往往身处天南地北、互不相识、未曾见过面,甚至不知道组织内还有其他这么多角色的存在。

2、招揽卖淫人员——家族长。引诱怂恿卖淫人员赚快钱,管理和控制旗下卖淫人员,将卖淫人员“推荐”出去。

3、隐藏自己——出现了号商和料商。号商,指掌握大量境内外手机号、专门从事社交软件帐号注册、养号、出售的商家。他们为了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逃避打击,向号商购买手机号和社交账号。料商,指掌握大量真实身F证和Y行卡的商家。他们为了注册账号、实名认证、后期结算等等需要,专门从料商处购买信息。

4、吸引嫖客——出现了“站街”。通过设定具有诱惑性的头像和昵称,以“附近”、“同城”、“小组”、“漂流瓶”、“摇一摇”、“打招呼”等方式,发送图片或文字内容吸引潜在嫖客。若获得潜在嫖客回应,他们一般将嫖客称之为“色粉”。

5、联系嫖客——出现了键盘手(也称:代聊手)。冒充卖淫人员跟潜在嫖客进行聊天,通过文字话术或者小视频等方式,不断煽动双方感情,刺激嫖客的性欲望,引入色情服务,进而约定时间和酒店地点等。代聊键盘手,甚至细分为全职和兼职两种,全职的代聊键盘手就如每天上班一样专门代聊,兼职的代聊键盘手有时间才上线代聊。

6、车手——护嫖司机。负责接送卖淫人员或接送嫖客至约定地点去直奔主题。

7、结算——专业团队。除了常用的电子支付手段,甚至出现了代充值代转、使用数字货币结算等模式。

作者评析: 不要迷信网络

1、社交软件中,主动跟你聊天的,很可能是代聊键盘手,专门来“钓你上钩”。在很多案件中,另一端的“她”往往都是男性,因为男人最懂男人想要什么。

2、 “她”就在你的附近,你以为这就是缘分,其实“她”此刻在缅甸,一会上来的是另一个她。在网络时代,虚拟定位技术完全是小菜一碟。

3、亲密绵绵的嗲声嗲气,不过是早已写好的剧本话术、早已录制好的音频而已,切勿当真。

三、言归正传,新型网络色情卖淫犯罪案件辩护实务的相关问题

1、键盘代聊手,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

2、家族长,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是引诱介绍卖淫罪?

3、老板,为什么有的案件定组织卖淫罪?为什么有的案件定介绍卖淫罪?

4、其它环节的行为人,又涉嫌什么罪名呢?

未完待续,过几天继续写……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女幼**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如需专项咨询,请私信联系 (联系方式:详见本号的置顶)

「网络卖淫案辩护律师:新型网络色情案件的现状」辩护研究(六)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刑事辩护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