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队军**文职,发生人事争议如何维权

事业人员、参公、聘任制公务员、*队军**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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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队军**文职,发生人事争议如何维权

谈到人事争议纠纷就不得说一下我国的劳动关系分类。按我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单位,因此广义的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人身依附性的工作关系同,狭义的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工作关系。根据是否劳动劳法调整本文将广义的劳动关系分为三种关系来说明,1.完全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没有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2.劳动法适当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具有人事编制的劳动者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3.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行政编制非聘任制的公务人员与行政机关之的工作关系。本文的人事争议纠纷就是第2种劳动法适当调整的劳动关系。

一、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大致发展经过:

1.人事争议肇始于1997年人事部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间的争议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予以解决。但该仲裁裁决系行政裁决,一裁终局。可以说这时人事争议仲裁有名无实。发生重大改变的是在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的司法解释,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即对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至此,人事争议案件终于可通过民事诉讼进入司法程序。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2017年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出台人事争议的仲裁开始规范化。

二、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受案范围,

由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及单位的性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的范围比劳动争议小很多。从1997年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2017年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队军**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事争议仲裁诉讼的范围限定在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二种情况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又包四种群休,1.聘任制公务员、2.参公单位工作人员,3.事业单位有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4.*队军**聘用的文职人员。从上面的简单总结来看人事争议的司法救济范围还是比较窄的,这里面的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该做扩大理解以便于保护工作人员的权益。

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队军**文职,发生人事争议如何维权

三、人事争议非司法救济途径,与司法救济途径的区别及联系。

在人事处分中有些会引起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是人事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诉讼救济,有些人事处分不会导致终止人事与履行聘用合同无关的不是人事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首先:我们看一下人事处分的种类:根据2014年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2017年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2018年国家监察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开除处分才有会涉及到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属于人事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诉讼救济。还有降低岗位或者撤职的处分涉及到履行聘用合同工作岗位,应该也可以仲裁诉讼。其他的两种,警告、记过不属于人事争议。

其次:形成人事争议的,工作人员针对处分决定可以通过复核、申诉的非仲裁诉讼程序解决,如果复核或申诉成功,当然也就不会解除聘用合同、损害到聘用合同约定的利益,终止人事关系。

当然工作人员也可以依履行聘用合同纠纷或终止人事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诉讼。通过司法救济自己的权益。这两各救济程序可以同时进行也择一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