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政策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现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对坪山区现行科技创新系列政策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为充分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现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对坪山区现行科技创新系列政策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公告期30日,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22日止。
二、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期内,各单位或个人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反馈。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于工
联系电话:0755-28339213
邮箱:yufen@szpsq.gov.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333号坪山区委大楼106室
邮政编码:518118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2月21日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坪府办函〔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创新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 审核与资助方式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核方式以核准制为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四条 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科技创新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区科技创新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三)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
区税务部门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人才工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区消防救援、驻区海关、区人民法院等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5.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区内同类政策支持,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三)年度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或年度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大于或等于20万元的企业,需签署包括“自获得资助之日起至少五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条款的资助合同。
第十一条 不予资助或减少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不予资助。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不予资助。
(三)同一事项已获得其它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资助。
(四)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被列入联合惩戒行贿(送礼)经营主体名单的不予资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材料,依照下述步骤进行审批: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是否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须进行现场核查的,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四)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五)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七)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免申即享
为进一步服务好科技创新主体、推动区级科技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创新,对我区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动核准关键审核依据,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试点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发放的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予以追回:
(一)经发放后核实,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的同时,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3.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二)年度获得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年度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资助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的。
(三)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
第十六条 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与坪山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单位义务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一)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科技创新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并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经费
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总量控制
事后资助项目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下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批复预算金额扣减下年度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差额的,以该差额占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计算比例,对事后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等比例缩减。
第二十三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0〕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在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新时代背景下,为贯彻落实预算体制改革,针对性解决《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保障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我局牵头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办法》修订稿,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完善项目事后资助核准制管理的需要。结合原《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发现事前资助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在客观实施可行性存在一定难度,故本次修订大量删除了事前资助评审制的相关条文,突出了事后资助核准制的地位。
(二)适应支持科技创新新政策的需要。本次同步修订、编撰的还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深圳市坪山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更好地支持上述政策体系的落实,特对《办法》进行修订,以实现专项资金管理与科技创新政策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申报主体诚信考核的需要。为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根据过往实践,对《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存在税务部门界定的严重*税偷***税漏**情形的”、“被列入坪山区行贿受贿黑名单的”、“被列入联合惩戒行贿(送礼)经营主体名单的”、“过往申报财政资金过程中存在财务信息造假的”等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调整《办法》主要章节
新《办法》删除了专家评审、事前资助资金管理两个章节,新增了社会监督相关条文,并合并删改了原《办法》中十九项政策条文,调整后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三条变为六章二十三条。
(二)关于修改《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
原条款: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坪府办函〔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 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目标,修订完善政策实施目的。
(三)关于修改《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
原条款: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区科技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支持平台和载体、创新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创新、科技服务的资金。
修改为:
第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创新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说明: 明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四)关于修改《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
原条款: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修改为:
第四条 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科技创新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说明: 明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细则。
(五)关于修改《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
原条款: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修改为:
第三条 审核与资助方式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核方式以核准制为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说明: 鉴于评审类资助审核流程复杂、项目申报周期长,为提高单位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速度,本次修订明确专项资金的事后资助改为审核制,仅保留少量一事一议项目为评审制。
(六)关于修改《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五条
原条款: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三)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根据企业反馈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修改为: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科技创新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三)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说明: 细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七)关于修改《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六条
原条款: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修改为: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说明: 修改相关表述,明确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
(八)关于删除《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七条
原条款: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说明: 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内容已在新《办法》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违法处理”中予以体现,故此处删除。
(九)关于修改《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八条
原条款:
第八条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修改为:
第八条其它部门职责
区税务部门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人才工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区消防救援、驻区海关、区人民法院等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事项。
说明: 列举重点相关部门职责。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事项。
(十)关于删除《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九条
原条款:
第九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本专项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的,需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说明: 资金项目使用单位承担的责任不属于“管理职责”的范畴,出现在此处不妥,故删除该条文。
(十一)关于修改《办法》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的第十条
原条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坪山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第九条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 根据过往实践,个人申请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案例较少且难以核实,故将个人从资助对象中取消。
(十二)关于修改《办法》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的第十一条
原条款: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申请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发展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以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还需申报项目涉及的实施地在坪山区。
(二)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五)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修改为:
第十条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5.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说明: 1.由于取消了个人申请,故此处取消了个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2.将申请单位需满足条件中的“申请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发展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以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还需申报项目涉及的实施地在坪山区”修改为总括性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防出现遗漏的情况。
(十三)关于修改《办法》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的第十二条
原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涉诉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
(四)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不合格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或减少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或减少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资助。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过罚款的,每类型处罚扣减资助金额的10%。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不予资助。
(四)同一事项已获得其它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资助。
(五)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被列入联合惩戒行贿(送礼)经营主体名单的不予资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
说明: 1.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是否整改,规定了是否有资格获得资助或减少资助的比例。2.进一步明确了申报过程弄虚作假、列入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等不予资助的情形。
(十四)关于删除《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第十五条
原条款: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于区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
说明: 相关职责已在新《办法》的第二章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和第二章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中进行明确,故删除该条文。
(十五)关于删除《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
第十七条
原条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否则采取评审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说明: 相关审核方式已在新《办法》的第一章第三条“审核与资助方式”中进行明确,此处不再赘述,故删除该条文。
(十六)关于修改《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
第十八条
原条款: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是否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不少于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
(六)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修改为: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材料,依照下述步骤进行审批: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是否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四)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五)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七)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说明: 1.考虑到新《办法》相对于原《办法》进一步增加了核准制的比重,此处删去原《办法》中有关专家评审环节的表述。
(十七)关于调整《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第十九条
原条款: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服务好科技创新主体、推动区级科技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创新,对部分资助依据明确、区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关键审核依据的核准制条款,可以对项目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试点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修改为:
第十四条 免申即享
为进一步服务好科技创新主体、推动区级科技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创新,对部分资助依据明确、区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关键审核依据的核准制条款,可以对项目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试点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说明: 序号调整。
(十八)关于删除《办法》第五章“专家评审”
原条款: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职责。
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类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提出专家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程序
(一)专家邀请。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科技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财务专家组成5名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
(二)说明评审要求。向专家组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三)专家质询。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介绍,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出具评审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回避,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各专家签字同意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必须至少经2/3专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说明 :鉴于新《办法》相对于原《办法》进一步增加了核准制的比重,此处删去原《办法》中有关专家评审环节的表述。
(十九)关于删除《办法》第六章“事前资助资金管
理”
原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项目属评审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对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 :鉴于新《办法》相对于原《办法》进一步增加了核准制比重、削减了评审制比重,故此处删去原《办法》中有关事前资助资金管理的表述。
(二十)关于修改《办法》第七章“监督和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原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的,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情节严重者,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三)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修改为:
第十五条 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发放的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予以追回:
(一)经发放后核实,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的同时,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3.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二)年度获得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年度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资助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的。
(三)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
说明: 在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融合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资金追回的表述。
(二十一)关于调整合并《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为: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一)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说明: 内容合并,并调整章节。
(二十二)关于修改《办法》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的第二十八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修改为:
第二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并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说明 :完善绩效评估表述,引入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明确评估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二十三)关于修改《办法》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的第二十九条
原条款: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在受资助后的连续五年内,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修改为:
第十七条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说明 :进一步完善了获资助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二十四)关于调整《办法》第八章“附则”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原条款:
第三十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事后资助项目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下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批复预算金额扣减下年度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差额的,以该差额占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计算比例,对事后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等比例缩减。
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经费
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总量控制
事后资助项目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下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批复预算金额扣减下年度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差额的,以该差额占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计算比例,对事后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等比例缩减。
说明: 章节调整。
(二十五)关于修改《办法》第八章“附则”的第三
十二条
原条款:
第三十二条 除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与运营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特别重大项目资助外,单个单位其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条文的总资助额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修改为:
第十六条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与坪山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说明 :1.明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2.每家单位可享受总资助金额上限另在《深圳市坪山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深圳市坪山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单独阐明,更加清晰明了。
(二十六)关于修改《办法》第八章“附则”的第三
十三条
原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规〔2018〕16号)同时废止。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0〕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 1.更新失效文件。2.明确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关于新增《办法》第四章“受理与审核”的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说明: 明确项目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二十八)关于新增《办法》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的第十九条
新增条款: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科技创新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说明: 增加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社会监督内容,有利于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清正廉洁。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构建“一产业、两规划、两政策”体系,有效激发坪山区新一轮科技创新发展活力,推动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产业新高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坪山特色高新区核心园区,根据《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科技创新平台支撑
第一条平台认定奖励
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或其分支机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市级及以上资助额给予最高50%配套、最高5000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平台运营资助
经区政府引进的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落地坪山的,或引进上述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运营评价考核结果,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运营资助。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支持
第三条联合共建资助
鼓励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第四条产学研合作资助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资助。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推动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培育、转化、运营,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培育和运营的,按照市级资助额一次性给予30%的区级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技术交易合同资助。鼓励辖区内非关联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交易技术合同,对技术输出方按照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五条校企协同资助
支持企业以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按企业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联合培养资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实训基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最高200万元租金支持。
第六条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支持
(一)双创大赛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地我区的项目,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创新团队落户资助。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市级资助额的50%予以最高1000万元租金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市级资助额的50%予以最高250万元租金资助。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建设投入的50%,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上述两条不可同时申请。
第七条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创新团队成果产业化资助。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坪山区外创新团队落户坪山的成果产业化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在坪山注册运营实体销售额的30%给予支持,资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建设投入的50%,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二)技术示范应用资助。对获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应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三章科技企业成长扶持
第八条企业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研发投入强度,最高给予40元/平方米的租金资助。自落户坪山之日起可连续资助36个月(不包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九条国高企业认定奖励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评定得分,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条标准化资助
(一)标准制定资助。对我区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
(二)秘书处工作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科技保险产品资助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指定科技保险产品的,按照实际承担的累计保费支出的50%,对单个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资助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款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科技孵化载体培育
第十三条科技众创空间奖励
(一)众创空间备案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最高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众创空间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科技孵化器奖励
(一)科技孵化器备案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孵化器,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科技孵化器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第十五条科技加速器奖励
(一)科技加速器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科技加速器运营资助。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合格的,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科技园区奖励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技园区,根据运营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资助。
第十七条科技孵化载体升级建设支持
(一)科技孵化载体建设资助。通过*款贷**投资建设各类科技孵化载体的机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建设*款贷**利息,给予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投资机构银行*款贷**利息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二)科技孵化载体升级资助。各类科技孵化载体通过改建、扩建新增面积达到更高级别科技载体面积标准的,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新增面积一次性建设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科技创新氛围营造
第十八条股权融资活动支持
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系列投融资对接活动,符合区科技主管部门投融资主题的,每年最高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交流资助
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最高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科普教育支持
(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活动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三)主题科普活动资助。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主题科普活动,符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活动主题的,每年最高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资助。
第六章附则
本政策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本政策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每家单位每年可享受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坪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自生效之日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0〕6号)废止。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
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活跃的深圳东部中心,我区出台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拟定了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新时代背景下建设创新坪山的战略目标。按照区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现牵头开展《若干措施》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服务深圳市构建“20+8”产业集群的需要。2022年6月,深圳市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提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制造强市建设,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发展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在全市“20+8”产业集群规划中,深圳市政府已明确在坪山区重点布局“9+2”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9项,分别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终端、激光与增材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现代时尚。未来产业2项,包括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细胞与基因。为更好地服务以生物医药为代表的坪山区“9+2”产业集群,我局对原《若干措施》进行了一定调整,以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先机,提升现代产业体系竞争力。
(二)适应市科技创新体系变革的需要。2022年以来,深圳市陆续发布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科创体系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科技创新计划改革的方向。有鉴于此,我局对原《若干措施》进行了一定调整,以更好地与市级科创政策体系形成配套。
(三)提高政策条文操作性和针对性的需要。2022年我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共收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量1593条、申报资金总额6.57亿元,经实质审核后实际拟发放资助资金总额4.09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等条款的申报量居前。然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条文扶持对象针对性不强、政策条文分类不合理、部分产业政策缺乏申报对象等。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调整《若干措施》主要章节和新增《若干政策》部分条款
《若干措施》由原来的十一章四十四条调整为了六章二十条,各主要章节的架构调整如下:
1.原《若干措施》中第二章“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中3项政策条文被拆分到了《若干政策》的2个章节中、1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四条“创新平台新建资助”被调整为第二章“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并分“平台认定奖励”和“平台运营奖励”两方面予以阐述;原第五条“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被删除;原第六条“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被调整为第四章“科技孵化载体培育”中第十三条“科技众创空间奖励”、第十四条“科技孵化器奖励”、第十五条“科技加速器奖励”、第十七条“科技孵化载体升级建设支持”。
2.原《若干措施》中第三章“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3项政策条文中的2项政策条文被调整到《若干政策》第二章,1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七条“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和原第九条“创新团队项目资助”被合并调整为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第六条“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支持”,原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被删除。
3.原《若干措施》中第四章“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中5项政策条文中的3项被拆分到《若干政策》的2个章节中,2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被调整为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第七条“成果产业化资助”,原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被调整为第三章“科技企业成长扶持”第九条“国高企业认定奖励”,原第十四条“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被调整为第三章“科技企业成长扶持”中的第八条“企业用房租金资助”,原第十条“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和原第十一条“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被删除。
4.原《若干措施》中第五章“科技金融资助计划” 8项政策条文中的1项政策条文被调整到《若干政策》第三章,7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十九条“科技保险保费资助”被调整为第三章“科技企业成长扶持”第十一条“科技保险产品资助”,原第十五条“科技金融资助”、原第十六条“信用*款贷**风险奖励”、原第十七条“股权融资奖励”、原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奖励”、原第二十条“保险风险补偿”、原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资助”、原第二十二条“金融服务创新奖励”被删除。
5.原《若干措施》中第六章“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中3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二十三条“生物领域企业奖励”和原第二十四条“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分别为我区其它专项资助政策所覆盖。
6.原《若干措施》中第七章“协同创新支持计划”中3项政策条文中的2项被修改删减成《若干措施》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第四条“产学研合作资助”,1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原第二十七条“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被调整为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第四条“产学研合作资助”,原第二十八条“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被删除。
7.原《若干措施》中第八章“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中4项政策条文中的2项被调整到了《若干政策》第五章中,2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二十九条“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被调整为第五章“科技创新氛围营造”第十九条“科技创新交流资助”,原第三十二条“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被调整为第五章“科技创新氛围营造”第二十条“科普教育支持”,原第三十条“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被删除,原第三十一条“科技创新联盟资助”被删除。
8.原《若干措施》中第九章“科技创新奖励计划”中7项政策条文中的3项被调整到了《若干政策》第三章中,4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原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被合并调整为第三章“科技企业成长扶持”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资助”,原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助”被调整为第三章“科技企业成长扶持”第十条“标准化资助”,原第三十三条“科技获奖奖励”、原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奖励”、原第三十八条“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原第三十九条“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被删除。
9.《若干政策》中新增3项政策条文,分别是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第五条“校企协同资助”、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第七条“成果产业化资助”、第四章“科技孵化载体培育”第十六条“科技园区奖励”。
(二)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
原条款: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若干措施。
修改为:
(引言)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构建“一产业、两规划、两政策”体系,有效激发坪山区新一轮科技创新发展活力,推动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产业新高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坪山特色高新区核心园区,根据《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说明: 1.结合构建“双区驱动”等政策体系目标,修订完善政策实施目的。2.突出深圳市《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对本政策的指导地位。
(三)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
原条款: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本办法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说明: 相关内容已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
原条款: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说明: “区科技创新局作为主管部门”等相关表述已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关于修改分拆《若干措施》第二章“平台和载体
支持计划”的第四条
原条款:
第四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差异,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奖励。
在坪山区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对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最多资助2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除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外的同一单位(含企业),每年只能资助1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同一申报单位历年累计资助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对同一申报单位在每个技术领域(国家科技部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只能资助一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按照其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认定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由坪山区政府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对本辖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本款与第(四)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一)款资助与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修改为:
第一条 平台认定奖励
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检测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其它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或其分支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进行赋能的,按照市级及以上资助额给予最高50%配套予以最高5000万元资助。
第二条 平台运营资助
经区政府引进的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落地坪山的,根据运营评价考核结果,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运营资助。
第三条 联合共建资助
鼓励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说明: 1.对“创新平台”的概念做了拓展,从原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拓展到“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检测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其它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或其分支机构”,并取消了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相关资助条款。2.资助方式从按照国家、省、市级定档资助变更为按照市级资助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而且该“一定比例”与市级资助额大小挂钩。3.受总量控制影响,对 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建设投入资助取消。4.为鼓励区内校企合作,增加了辖区企业与本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的建设投入资助相关内容。5.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了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投入相关资助。6.平台运营资助进行了资助细则上的调整,并设置了“经区政府引进”的前提,强化了在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的前置申请条件。
(六)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二章“平台和载体支持
计划”的第五条
原条款:
第五条 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创新平台类项目落户坪山,在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0万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了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相关平台落户支持。
(七)关于修改分拆《若干措施》第二章“平台和载体
支持计划”的第六条
原条款:
第六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注册地在坪山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认定标准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连续两年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及20万元、10万元的租金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3年(每年30万)、省级2年(每年20万)、市级1年(15万)租金奖励,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入孵的企业和团队不得申报坪山区其他有关房租资助政策;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科技众创空间奖励
(四)众创空间备案资助。对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最高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众创空间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六)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连续两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科技孵化器奖励
(四)科技孵化器备案资助。对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备案的孵化器,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科技孵化器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连续两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科技加速器奖励
(三)科技加速器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四)科技加速器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连续两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科技孵化载体升级建设支持
(一)科技孵化载体建设资助。通过*款贷**投资建设各类科技孵化载体的机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建设*款贷**利息,给予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投资机构的银行*款贷**利息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二)科技孵化载体升级资助。各类科技孵化载体通过改建、扩建新增面积达到更高级别科技载体面积标准的,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新增面积一次性建设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说明: 1.将原有条款统一调整简化为“区级孵化载体备案资助”、“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认定资助”、“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运营资助”三个维度。对于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孵化载体,可同时享受“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认定资助”和“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运营资助”;对于未获市级及以上认定但获区级备案的孵化载体,仅可享受资助力度较低的“区级孵化载体备案资助”,以此激励已获区级备案的孵化载体努力提升自身水平、早日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同时考虑到区里实际情况,并未设置针对加速器的“区级孵化载体备案资助”。2.新增“科技孵化载体升级建设支持”相关条款,鼓励建设新科技孵化载体,鼓励扩大现有科技孵化载体的规模。
(八)关于修改合并《若干措施》第三章“创新人才创
业支持计划”的第七条第九条
原条款:
第七条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一)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获得市创业和创客创业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 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50万元。
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自行实际投入的建设投入的50%(含装修、设备费等),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修改合并为:
第六条 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支持
(一)双创大赛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地我区的项目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创新团队落户资助。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市级资助额的50%予以最高1000万元租金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市级资助额的50%予以最高250万元租金资助。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的建设投入,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上述两条不可同时申请。
说明: 1.根据市里政策的调整,删除了市创业和创客创业配套资助。2.明确“双创大赛项目支持”和“创新团队项目资助”不可同时申请。
(九)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三章“创新人才创业支
持计划”的第八条
原条款: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对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机构),按人才层次给予创业资助。对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说明: 针对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业,已在《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坪山区“聚龙英才”认定、管理和保障办法》等政策中予以倾斜,故此处不再重复倾斜。
(十)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四章“科技创新企业成
长支持计划”的第十条
原条款: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5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4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说明: 从2022年政策实施情况来看,该条款申报资助的资金量在该年份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中所占比例很大。受总量控制影响,该条款在本次调整中被删除,改为“科技企业用房租金资助”等方式另行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十一)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四章“科技创新企
业成长支持计划”的第十一条
原条款:
第十一条 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企业为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根据营业收入的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成长资助。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该项资助。
(十二)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四章“科技创新企
业成长支持计划”的第十二条
原条款: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坪山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得上级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的,按照在坪山区首次形成销售后6个月内的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修改为:
第七条 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创新团队成果产业化资助。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坪山区外创新团队落户坪山的成果产业化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在坪山注册运营实体销售额的30%给予支持,资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的建设投入,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说明: 1.将申报主体从高新技术企业调整为“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坪山区外落户坪山创新团队”,扶持重心向早期创新团队倾斜。2.根据销售额计算的资助比例从20%上浮至30%,最长资助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36个月,资助力度有所增强。3.新增创新团队落户坪山建设投入资助相关内容。
(十三)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四章“科技创新企
业成长支持计划”的第十三条
原条款: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修改为:
第九条 国高企业认定奖励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评定得分,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
说明:1.依据国高评定中的得分对企业资质进行划分,进而给予对应档次的奖励,细化后更加合理。2.取消对入选国高企业培育库情形的奖励。
(十四)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四章“科技创新企
业成长支持计划”的第十四条
原条款: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30%-90%的租金资助。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连续资助36个月,具体资助标准按照附件《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修改为:
第八条 企业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研发投入强度,最高给予40元/平方米的租金资助。自落户坪山之日起可连续资助36个月(不包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说明: 1.明确资助期限的36个月上限不包含初创企业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更加贴合初创企业的实际需要。2.对租金资助金额计算方法有所调整,从“30%-90%的租金资助”调整为“根据企业评级分档、最高一档40元/平方米的租金资助”。
(十五)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五章“科技金融资
助计划”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原条款:
第十五条 科技金融资助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款贷**,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款贷**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款贷**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款贷**。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款贷**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款贷**额、信用担保额或*款贷**、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款贷**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信用*款贷**风险奖励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款贷**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款贷**额的3%,给予信用*款贷**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款贷**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说明: 1.2022年贴息贴保相关资助申请总金额仅有不到500万元,金额较小。2.金融机构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款贷**、担保审批机制,过去的实践表明,政府提供贴息贴保并不会显著影响金融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的*款贷**、担保决策,因此贴息贴保政策意义不大,故删除。
(十六)关于修改删减《若干措施》第五章“科技金
融资助计划”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原条款:
第十七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并按其规定退出。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坪山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资坪山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修改为:
第十八条 股权融资活动支持
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系列投融资对接活动,符合区科技主管部门投融资主题的,每年最高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资助。
说明: 投融资系列对接活动是形成良好投融资生态、促进区内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一环,故将原有的按投融资金融进行比例资助调整为资助投融资系列对接活动,以凸出其重要性。
(十七)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五章“科技金融资
助计划”的第十九条
原条款: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款贷**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修改为: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产品资助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指定科技保险产品的,按照实际承担的累计保费支出的50%,对单个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保费补贴。
说明: 1.在细则中对可获资助的科技保险产品种类做了调整,删去了高新技术企业小额*款贷**保证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新加入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2.单个企业每年可获得的科技保险产品资助上限上调至50万元。
(十八)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五章“科技金融资
助计划”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原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款贷**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服务创新奖励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面向金融机构的保险补偿、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模式奖励。
(十九)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五章“科技金融资
助计划”的第二十一条
原条款: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资助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融资租赁资助。
(二十)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六章“重点领域专
项支持计划”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一)对获批开展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8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3-5类)、生物制品(第6-15类)、中药(第7-9类),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4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或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I期、II期、III期)的医疗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CP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资质的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LP认证批件(试验项目不得重复)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本款奖励资助最高额度为500万元。鼓励具有国家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坪山区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对在全国同药品产品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药品,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800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九)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区产业化(取得生产批件或产生产值)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验费)的40%给予资助,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张、30万元/张。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额外给予100万元/张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坪山区生物企业(机构)向危废处理机构购买的危废处理服务给予资助,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每吨处置费用500元资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
(一)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每入选一个车型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获得深圳市动力蓄电池回收资助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三)对利用我区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坪山区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市场准入认证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美国UL、美国FDA、美国DOT/FMVSS、欧盟cGMP、欧盟CE、欧盟EU/ECE、欧盟ENEC、德国TUV、荷兰KEMA、日本JET、日本PMDA、日本PSE、韩国KC、英国MCS、WHO、国家金太阳、CCC、CQC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获得美国CAP认可、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说明: 1.生物医药产业为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我区已另行起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在此不再重复。2.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为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我区已另行起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在此不再重复。3.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海外市场准入认证相关奖励。
(二十一)关于修改删减《若干措施》第七章“协同
创新支持计划”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一)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2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1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5万元资助。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第二十七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一)对与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
(二)鼓励辖区企业采购本区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企业使用上级创新平台在坪山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对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按照上级资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
修改为: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资助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资助。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推动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培育、转化、运营,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培育和运营的,按照市级资助额一次性给予30%的区级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技术交易合同资助。鼓励辖区内非关联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交易技术合同,对技术输出方按照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说明: 1.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了单独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资助,取消了院士工作站相关资助,取消了企业采购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相关服务的资助,取消了校企开展产学研合作相关资助。2.将面向区内技术转移机构的促成高校院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相关资助修改为面向技术输出方的资助,且在细则中对区内高校及科研机构申请技术输出方资助的情形提高资助比例。3.新增与市级资助配套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资助,易于操作。
(二十二)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七章“协同创新
支持计划”的第二十八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
(一)支持具有国际合作渠道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坪山区科研机构、企业与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对获得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的企业或机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最高150万元。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国际科技合作相关资助。
(二十三)关于修改删减《若干措施》第八章“科技
服务支持计划”的第二十九条
原条款: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分别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对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申报主体参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国内单项资助最高3万元,国外单项资助最高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其他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修改为: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交流资助
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最高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资助。
说明: 1.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参加专业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相关资助。2.经区政府认定的单个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额度上限从200万下调至100万,取消仅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后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资助的情形。
(二十四)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八章“科技服务
支持计划”的第三十条
原条款: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一)对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各级创新平台,在坪山发起设立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坪山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在坪山区新注册满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面向科技服务机构的奖励。
(二十五)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八章“科技服务
支持计划”的第三十一条
原条款: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省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市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专门面向科技创新联盟的资助。
(二十六)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八章“科技服务
支持计划”的第三十二条
原条款:
第三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3万元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修改为:
第二十条 科普教育支持
(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最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活动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三)主题科普活动资助。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主题科普活动,符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活动主题的,每年最高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资助。
说明 :新增系列主题科普活动资助。
(二十七)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
奖励计划”的第三十三条
原条款:
第三十三条 科技获奖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此类资助。
(二十八)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
奖励计划”的第三十四条
原条款: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3万元/国/项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给予2万元/项奖励;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在坪山区工作或学习或具有坪山区户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单项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三)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元/件,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的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该条奖励。
(二十九)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
奖励计划”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款贷**,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款贷**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款贷**或担保出现不良*款贷**或代偿时,按不良*款贷**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款贷**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鼓励我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50%且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款贷**基准利率的50%进行补贴。
修改为: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款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说明: 1.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申报主体拓展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在细则中明确了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内的组合*款贷**方式融资补贴方法。3.取消了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款贷**或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4.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补贴比例从50%上调至70%并约定了最高资助限额。
(三十)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奖
励计划”的第三十七条
原条款: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级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三)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A**、AA*级A**、A*级A**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资助。
(四)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
(五)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修改为:
第十条 标准化资助
(一)标准制定资助。对我区企业参与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
(二)秘书处工作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20万元资助。
说明: 1.受总量控制影响,标准制定资助的比例由市级资助额的100%配套资助下调至30%配套资助。 2.调整了秘书处工作资助的资助额计算方式及上限。3.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了“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相关资助、深圳标准认证奖励、企业标准“领跑者”奖励。
(三十一)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
奖励计划”的第三十八条
原条款:
第三十八条 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8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三十二)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
奖励计划”的第三十九条
原条款: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说明: 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此奖励。
(三十三)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十一章“附则”
的第四十四条
原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坪府规〔2018〕17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坪发〔2017)6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同时废止。
修改为:
第六章 附则
本政策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本政策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每家单位可享受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坪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自生效之日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0〕6号)废止。
说明 :1.明确了每家申报单位可享受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2.对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特殊通道。3.规定新政策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规定相关旧规范性文件的废止。
(三十四)关于新增《若干政策》第二章“科技成果
转化支持”的第五条
新增条款:
第五条 校企协同资助
支持企业开展与本地高校人才实训、培养、以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按企业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联合培养资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实训基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最高200万元租金支持。
说明: 本条款旨在鼓励坪山区本地企业与本地高校开展联合人才培养,利于为坪山区留住优秀高校毕业生。
(三十五)关于新增《若干政策》第二章“科技成果
转化支持”的第七条
新增条款:
第七条 成果产业化资助
(二)技术示范应用资助。对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应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额的30%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说明: 本条款旨在鼓励符合深圳市“20+8”主导产业的产业化示范应用落地,且与市级资助形成配套,便于执行。
(三十六)关于新增《若干政策》第四章“科技孵化
载体培育”的第十六条
新增条款:
第十六条 科技园区奖励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技园区,根据运营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资助。
说明: 本条款旨在鼓励园区运营方与区科技主管部门合作,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运营服务的同时成为区科技主管部门了解区内企业、服务区内企业的窗口。
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生物医药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发挥坪山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引领作用,结合《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0〕10号)相关要求,按照精准支持、行之有效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研发转化
(一)药物研发配套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且在我区落地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根据临床前及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按市级奖励30%配套予以最高90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且取得海外认证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和高端医疗器械的,按市级资助30%配套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医疗器械配套资助。对首次获批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已实现产业化的,按市级奖励20%配套予以最高60万元资助;对首次获批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已实现产业化的,按市级奖励20%配套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对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市生产的,按市级奖励20%配套予以资助。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本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按市级奖励30%配套予以单个品种最高5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900万元。
(三)大健康配套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的电子类医疗美容产品,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类别,按市级奖励30%配套予以最高15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的生物类医疗美容产品,根据临床试验的阶段,按市级奖励30%配套予以最高150万元资助。
二、支持招商引资
(一)招引项目事前资助。对在本区落地且符合区政府产业规划的潜在高成长性项目给予全方位支持,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并报区分管领导签批后,根据未来三年内将获得或可能获得的资助按最高1000万元进行一次性事前资助。
(二)招引项目追溯资助。对上年度从深圳市外搬迁至我区的企业,未获得市级资助并获批开展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临床试验的,区政府重点引进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研发投入的40%,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资助。实际投入费用最多向前追溯36个月,如获得市级支持的,按照市级奖励的30%进行差额资助。对上年度从深圳市外搬迁至我区的企业,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产业化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按实际投入费用的40%,分别给与最高30万、50万的资助。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产业化的,额外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450万元。实际投入费用最多向前追溯36个月,如获得市级支持的,按照市级奖励的30%进行差额资助。
三、支持技术攻关
支持区内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主动承担新药研发及医疗器械研制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国家级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转化任务,按市级奖励30%的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支持专业平台建设
(一)专业平台资助。对市级支持建设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发现平台、动物实验平台、检验计量检测平台、生物医药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小试中试平台、生物医药关键人才实训平台、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加速平台、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生物医药产业人才信息平台、制药工程技术服务平台、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MAH综合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小试中试平台等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30%的配套,予以最高1500万元资助。
(二)创新联合体资助。支持建设落地坪山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市级奖励30%的配套,分别予以最高100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
(三)地区产业资源共享。对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我区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外生物医药企业(双方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双方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对公共服务平台和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
五、支持临床试验
(一)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获得市级支持的、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按市级奖励30%配套予以支持,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9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二)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对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双方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引育临床研究人才。大力引进、培育临床研究人才,支持三级公立医院加快实施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获得市级支持引入的“大PI”项目按市级奖励30%配套予以最高450万元资助。
六、支持通关便利化
建立生物药械企业和物品“白名单”,提升通关便利化。建立药械企业与物品“白名单”评定标准,设立试验区常态化运营管理资金。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承担通关便利化平台职能的单位,给予每年300万元资助。
七、支持用房租金减免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研发投入强度,最高给予50元/平方米的租金资助。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八、支持投融资对接
(一)创投机构奖励。对上年度投资坪山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年每家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可获得的奖励不超过250万元。
(二)被投项目资助。对上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家每年企业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九、支持孵化载体
(一)培育生物医药专业载体。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提供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按实际投入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二)打造生物医药专业园区。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BioPark生物医药产业园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对BioPark生物医药产业园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运营资助。
(三)支持生物医药空间改造。鼓励民营老旧工业区厂房改造建设BioPark生物医药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30%配套予以最高150万元资助。
十、支持品牌活动
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生物医药产业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最高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获得市级支持,在坪山举办的高水平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峰会或展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对市级政策支持未覆盖到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差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本政策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每家单位每年可享受的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万元。 对符合坪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自生效之日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0〕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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