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出资金额可以使用吗 (公司已经成立还用再缴出资吗)

公司设立时,哪些财产可以用来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一般情况下,股东都会首选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公司。货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美元等其他币值。

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也使得公司在事实上成为一个具有经济实力资本团体,能够正常运营,有可信的财力参与社会交易。投资人将认缴的出资数额汇入公司开立的账户即完成缴纳出资的行为。

为了鼓励创业,《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的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公司的需要,自由安排出资的形式;当然,一些特殊主体另有约定的除外,如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

为了激励投资热情,扩大投资人的范围,同时让有价值的东西发挥更大效益,也允许投资人、公司以非货币的形式进行投资。但所有非货币出资的实物都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二是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的财产或财产收益,且评估是客观公允的。如果存在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所有权不能依法转让的,那么该股东就要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责任,补足出资。

成立公司可以全部实物出资么,公司成立时怎么认定出资额度

哪些资产不能作为出资标的?

那哪些非货币资产不能作为财产等价物出资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虽然说,劳务和信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带来财产价值,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具有不能立即现实化的属性,因此不能成为出资标的。

为何出资的资产必须具有可转换成货币的功能呢?因为只有可以在一个标准上衡量并确定具体金额,才能确定每一个投资人在公司中的持股份额或者持股比例。因此,不能确定、不能以货币作价评估、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都不能作为出资标的,比如劳务、商誉、继承权、人际关系、客户信息、职业技能及经验、优先购买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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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骨干持干股是否属于劳务出资的形式?

答案是否定的。专业骨干持干股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之一,不属于劳务出资,一般情况下,持干股股东有一定的技能或特长能被公司利用,但他的出资是由公司其他股东替他缴纳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充实的。其他股东和持干股的股东之间对于持股比例会作出特别安排,认缴或者实缴的股东(一般都是控股股东)会让渡一部分比例的股份,赠与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干股股东持有,并会约定行权期以及相关的约束条件,主要目的就是留住人才,激发人才创新,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如果是劳务出资,那么公司资本是空虚的,资本未足额到位,也无法转化为确定的货币金额,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甚至是无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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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问题,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但因出资方式的多样性,衍生出的问题就会很复杂的问题。比如,很多科技公司存在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技术强人以技术入股、以拥有丰富的渠道资源入股等等比比皆是。那么这类型的出资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合规?会否存在法律风险?这篇文章就能解决这一系列的公司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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