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花100万*养包**少女,签协议让其一辈子不结婚,事后反悔要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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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富豪男子与女子签订了100万元的*养包**协议,女子中途反悔违约不退钱,男子将女子告上法院。对于这种案件,法院又该如何审呢?

案情回顾

张老板已有四十多岁,在杭州发展得很好,算是不愁钱不差钱的主。张老板与妻子结婚多年,也有两个孩子,可以说是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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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张老板好像已经过腻了这种平淡的日子,想要寻找刺激感。

张老板在某一次的饭局上认识了李女士,并且对她一见倾心,随即就对李女士发起猛烈的金钱追求。

李女士是个打工人,每天累死累活也就那点工资,所以李女士很快就被张老板的金钱攻下。即便知道张老板已有家庭,自己只能当个不见得人的情人,收入比自己一辈子赚的钱还多,李女士也就愿意了。

他们之间的情人关系不简单,因为他们还签订了份协议,张老板支付李女士100万元作为*养包**费。

一开始为了钱的李女士尚且还能接受陪着张老板去各种地方应酬,但是时间长了,张女士还是其他忍受天天陪这个油腻中年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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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李女士提出终止关系,张老板也同意了,并且让李女士退还协议的*养包**费100万元。

李女士不肯,张老板只好将李女士告上法庭,为了脸面的张老板上诉李女士欠款100万元不肯还。

核心问题

由于张老板与李女士是签订协议的形式*养包**的,那么他们的协议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张老板是否能拿回赠予李女士的100万*养包**费?

意见分析

首先,*养包**协议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养包**协议”既违反了社会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养包**协议”既不能充分体现双方之间的爱情和诚信,也不能充分双方之间的利益。

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订协议,协议生效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这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养包**协议不具备这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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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序良俗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就是一般的道德观念或良好的道德风尚,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李女士属于张老板与其配偶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张老板*养包**李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张老板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所以他们所签订的协议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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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张老板能拿回这100万*养包**费吗?张老板与李女士之间的交易本就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赠予行为自然也是无效的。

而且这一百万也属于张老板与配偶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予人时要经夫妻双方同意,否则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单方赠予权利受限来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十七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最终,李女士只能退回100万给张老板。通过本案件我们要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签订的协议合同都会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社会上一直流传一句话,找个富豪*养包**自己,就可以少奋斗十几年。看似简单,是个来钱快的活,但是往往里面隐含着各种坑。

比如本案的李女士,陪着比自己都接受不了的老男人,有些被*养包**的可能尊严都会被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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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养包**相当于*身卖**,一切按别人的喜好来生活,丧失自我,还容易发生价值观偏差。若以后被富豪抛弃,这种被*养包**的人习惯了这种来钱快的,就难以重新在社会上做一般的工作。

所以大家还是别有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还是要脚踏实地地工作,虽然钱不多,但是相信一定会步步高升,逐渐实现自我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