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种类是公文文种和公文分类的统称。
公文文种是根据公文的具体特点和用途而确定的不同的文件名称。文种不同,其作用也不同。正确使用文种,可以显示文件的性质、用途,明确制发目的,便于了解文件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落实和查找,还有利于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公文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模式,对文件进行划分。公文的使用范围极广,类型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种类共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一般分为公布性决议、批准性决议和阐述性决议三种类型。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具有全局性、指令性、规范性的特点。按照具体用途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法规性决定、指挥性决定、奖惩性决定、变更性决定四类。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是指法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对下级发布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指挥性公文。根据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布令、嘉奖令、任免令、通缉令、赦免令等。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一般指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所发表的关于重大事件,或会议经过和决议等的正式文件。也有以会议的名义发表的公报。可以分为会议公报、事项公报、联合公报。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按用途可分为周知性(事务性)通告、规定性(制约性)通告两大类。通告的使用面比较广泛,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临时性机构都可使用,但强制性的通告必须依法发布,其限定范围不能超过发文机关的权限。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按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可将意见分为 指导性意见、建设性意见、规定性意见、评估性意见、规划性意见、实施意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