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货有好歹,价有高低。在这个购买力不断增强,物价不断提高的时代,价格的管控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国民经济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

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价格,早在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便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但是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自身利益,违反价格法,做出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众多不正当价格行为,我们主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欺骗,价格欺诈的几种情形以及价格欺诈如何进行维权。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从上述来看, 价格欺诈的主体是经营者 ,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虚假、令人产生误解的违法手段,主观上有诱骗消费者的故意。

那哪些情况属于价格欺诈呢?
在2001年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十三种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此类价格欺诈最常见的就是代购行为,为了满足消费者海外购物需求,一些代购者会帮忙代购,一般来说代购价格会比商品进口后实际销售的价格低,所以代购者作为中间商赚取差价。但是一些代购者在做代购时,会将本国代加工生产的谎称为国外生产的,商品的产地与实际产地明显不符,这就是价格欺诈的一种。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此类最常见的就是在疫情期间,某些超市为了提高收益,利用消费者在特殊时期囤货的心理,标签上的是正常的价格,等顾客结算时又是另一种价格,低价高售。此类商家比较多见,尤其是在某一种商品供小于求时,就会采取低价吸引顾客,高价进行结算。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在2015年10月4日,青岛市就曾曝出一起“天价虾”事件。起因是顾客在一家餐馆吃海鲜。在点菜时看到了三十八元的虾,顾客也向老板确认虾是不是三十八元一份,在得到老板的确认后顾客点了一份。

用完餐后,顾客确认账单时发现原本三十八元一份的虾变成了三十八元一只,一盘四十只共一千五百二十元。后续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最后退还了差价。
从中不难看出,一份三十八的虾变成了一只三十八,无疑是商家误导了消费者。大家在点菜时,会习惯性地理解菜单上的菜的单位应当是“份”,如果有其他的单位商家应当在顾客购买时提醒顾客。
“天价虾”事件中,商家不仅没有提醒,还回应顾客虾就是三十八一份。虽然商家辩称菜单上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字眼,但是由于在不起眼的角落,顾客无法注意到,但此类注意事项文字应当放在显眼的位置,确保顾客可以一眼看到, 所以这是商家对顾客进行的误导性的消费,属于价格欺诈。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大家在逛街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一些店铺外面的门窗会张贴一些黄色纸张,上面会有“店铺转租,特价甩卖”、“最后三天,清仓价处理”等字幅。

实际上,等大家一星期后再次路过时,店铺还在那里,这些字幅无疑是商家的营销手段,利用顾客打折不买就会亏的心理,吸引顾客购买。实际上这种销售手段是违法的,因为大多数商家并不能证实他们现在卖出物品的价格一定比原本的出厂价、批发价同等或更低。因为商家不会做亏本买卖,商家所谓的“亏本”只是一种营销手段。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一些直播平台在进行直播卖货时,主播会通过与商家进行“争吵”,“逼迫商家”把商品价格减下来,这就是常见的“价格优惠虚假”,一种价格欺诈,实际上该商品的价格并未降价优惠。对此,平台要做好监管。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商家在进行销售处理商品时,应当标示处理的商品是哪一种,处理的价格是多少,以防止顾客在购买时产生误解。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最常见的就是商家进行“买一送一”的宣传,一般人都会认为买什么送什么,买的与送的应当是同一个商品,尤其是商家在没有注释提醒下。
但是不少商家打着“买一送一”的口号,吸引顾客,也没有特别提醒,等顾客消费完以后,才发现送的与买的不是一个商品。例如鞋店买一送一,在无标示下大家都会认为买一双鞋送一双鞋,消费结束后,商家解释是买一双鞋送一双袜子,这是明显的价格欺诈行为。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例如,游泳馆促销办理游泳卡,充三百送五十,小红在办理了后来到游泳馆游泳,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此类促销办理的游泳卡,只有周末才能用,今天周五还没到使用时间。游泳馆工作人员销售游泳卡时并没有告知小红这张卡只有周末才能用,没有标示附加条件,属于价格欺诈。
(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最常见的就是双十一,某些商家将原本的商品价格提高后又降价,明面上商品价格下调了,实际上还是商品最初的销售价格。商家用谎称降价的手段,诱骗顾客抢购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价格承诺中常见的就是商家向消费者承诺,自己的商品是最低价,没有比他家更便宜的,如顾客发现同一商品有更便宜的可以回来找他。如果有商家作出此类最低价承诺,顾客购买后发现有同一商品在另外一家还有更便宜的销售价格,可以向销售商品的商家提出退差价的要求,如果商家不履行,就属于价格欺诈。
(十一)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这与刚刚提到商家称自己销售的商品是最低价类似,不论是商家做出的价格承诺,还是商家作为营销手法的谎言,顾客如发现同一商品还有销售价格更低的,以向销售商品的商家提出退差价的要求,如果商家不履行,就属于价格欺诈。
(十二)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这类最常见的是短缺数量,在疫情封控期间“无聊的大学生”曾在某平台购买了两百个垃圾袋。一般来说,由于垃圾袋数量过多,价格也相对便宜,很少有人会注意垃圾袋真实数量是多少。但是经过“无聊的大学生”细数过后,购买的垃圾袋出现了短缺数量的情况,事后商家也进行了赔付。

对于此类数量较多商品,又不易统计的商品,容易给一些商家投机取巧的机会,会采取短缺商品数量,从中减少成本,赚取差价,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十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一般情况下,商家为了自己商品的价格显得更有信服力,会谎称自己的价格经过了政府的定价,实际并没有,这种也属于价格欺诈的一种。
那么,遇到价格欺诈如何维权呢?
价格欺诈行为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发现价格欺诈后应当立即与商家进行协商,这是为了防止时间拖延过长,证据有毁损、灭失的情况,不利于顾客进行维权。商家作为其中一方,如果愿意做出退换、补偿等措施是最好、最快捷的解决方法;

(二) 如果与商家协商无果,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提出自己的诉求,说明事件发生经过,以及自己的诉求;
(三) 如果对投诉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可以获得一次重新处理的机会;
(四) 如果以上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是法院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有仲裁协议应当向有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与诉讼中择一。

另外,维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消费者最好能事先与商家协商,如果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后,直接拨打投诉电话,并没有事先与商家协商,如果此时商家确实愿意进行赔付,这时就会造成维权时间成本的增加;
(二)关于维权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保证商品本身的完整性、发票、说明书、购买记录等;
(三)在平台进行购物时,会有购买须知,建议阅读购买须知,一般来说在平台进行购买时,购买须知会注明发生争议需要到某某仲裁机构、法院进行仲裁,买卖合同有约从约,顾客需要以约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