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以来,中国国计民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势态,以房产为主要代表的不动产的价值节节攀升,这一点在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可见一斑。房产对于我国居民的重要程度,除了体现在购房需求的暴增、房价的提升之外,其他方面也是同样。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人们的谋生方式更加丰富,房屋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必备资源。
与此同时,地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也造成了城市之间发展程度的不同,大量劳动力在城际之间流转,外来人口的到来自然在当地产生了大量的租房需求,为了应对这一类人群的需求,房屋等不动产的流转交易已经成为常事。因此,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不动产的重要程度显而易见。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以及实际使用带来的利益都比较高,也产生了一些以不动产为对象的犯罪现象,这些行为对公民的私产以及生活的安定都带来了相当的侵扰。回顾司法实践,全国范围内也出现了一些侵犯不动产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也使得对于一些侵犯不动产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重新进入学界研究视野。

我国近年来虽然发生了一些*力暴**抢占、窃占、非法处分等侵犯不动产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定性时,则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像一些域外国家一样在刑法中做出明确规定。首先,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直接采用“不动产”这一名词,自然没有对于这些行为的特定的规制罪名;其次,在对非法处分等一些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定性时,往往会涉及到善意取得、无权代理等等民法上的问题,就刑法交叉时如何选择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最后,虽然对于以不动产为对象的财产犯罪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由于不动产存在的与动产相区别的特性,对侵犯不动产行为定性持保守态度的学者仍然大有人在。由此可见,对于侵犯不动产行为的定性,自然存在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表现在实务中具体裁判自然不同。
案件摘要:
因社区旧房*迁拆**,刘某分得了一套新房产,由于长期在外务工,分得房产后刘某五年间也未去查看过房屋情况。五年后,刘某因回家办事得以有时间去往该处,却发现房屋门口贴着春联,这才发现已经被他人居住近两年之久,屋内已经被人装修并且伴有损毁。经查才知道,房内居住的是王某,他原本是这里社区建设时的建筑工人,长期观察发现这处房产无人居住,便私自居住在此,并且一段时间后将自己的妻子也接过来,一并居住在内。刘某了解情况后,要求王某支付相应房租费用,并且修复房屋。王某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居住,拒绝刘某的任何请求。

案件分析:
虽然我国有不少学者都认为本类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但他们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是在事实上占有了不动产,因此成立盗窃罪。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这种行为是获得了他人的财产性利益,成立(利益)盗窃罪。对盗窃罪观点的两种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观点的不同,实则是对窃占不动产行为盗窃的对象认识不同。第一种认为窃占行为对不动产本身成立了盗窃,是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支配控制了该房屋,已经破除了原本的占有关系,因此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而盗窃罪的第二种观点则将犯罪对象跳出不动产本身,认为盗窃财产性利益同样可以成立盗窃罪。本文认为这两种立场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张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是认为窃占行为对他人的居住安宁状态造成了破坏。这种观点实则是将窃占不动产行为放在了整个刑法的领域内进行考察,跳脱出财产犯罪的领域,认为运用非财产犯罪对不动产提供刑法保护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将窃占不动产行为适用以不动产本身为对象的盗窃罪存在问题。一般来讲,盗窃罪的成立应当包括破坏占有和建立新的占有两个阶段,因此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应当为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在窃占不动产这一行为中,怎样判断行为人对不动产建立以及何时建立了新的占有。由于实践中本类行为普遍发生在未发生移动的房屋内,因而在盗窃动产情形下所适用的判断标准并不能直接适用窃占不动产的情形下,但仍然具有参考意义。在盗窃动产时,判断对于大件物品是否建立占有,主要侧重考虑物品是否脱离了被害人的支配领域。
但是,在判断窃占不动产时这一标准则产生了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所在的区域被视为权利人支配的领域,因此很难认同窃占行为何时使不动产脱离了支配领域,也就是说,行为人入住不动产的行为很难充分使得被害人失去占有而自己确立新的有。20因此,将窃占不动产行为定性为以不动产本身为对象的盗窃罪是缺乏合理性的。那么自然窃占不动产行为也无法成立对于物的价值的盗窃,因为物的价值依附于物本身存在,不存在物的价值脱离物的本身被转移占有的情况。

除了以不动产本身为盗窃罪对象的观点,学界还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可以构成(利益)盗窃罪,即这种行为以房屋的财产性利益为对象。21但本文不认同这一观点,一方面在窃占不动产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并没有对某种财产性利益实施转移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入住的行为将可能的利益变为现实,属于制造财产性利益的行为。22综上,窃占不动产行为无法成立盗窃罪。
案件判决: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均实施了窃占不动产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定性的争议主要在于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