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莱芜土地流转)

山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七

济南市莱芜区某村民委员会与山东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莱芜区某村民委员会与山东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耕地384.7亩,山地210亩流转给山东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生态及观光农业等项目。因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国家级及省级公益林,被主管部门要求暂停施工,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支付违约金补偿费。

【裁判结果】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为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某村民委员会要求支付违约金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本案中,涉案《合作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保护土地、林地等资源安全的重要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