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真实案例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成功案例)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成功案例,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真实案例

公司能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相信很多职工都对这个问题感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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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公司的规章制度中,

确实有不少这样的规定。

有童鞋甚至说,

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且已向员工公示,

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合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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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就和大家说说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这个事儿吧~

事件回顾

2018年6月,某公司以连续旷工5天为由,扣除了业务员柳红15天的工资。气愤的柳红提出离职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由公司向柳红补发被扣的10天工资,并且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1.2万元。

公司:按照《员工手册》里的

规章制度办事,怎么就输了官司?

柳红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000元。公司扣除的她的工资总额只不过1500元。如此算来,公司为了这一点儿钱,反倒赔进去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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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人事经理很纳闷:"我们是严格按照《员工手册》里的规章制度办事的。这些制度包含有’员工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的规定,并且经过职代会讨论,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这些有效的制度,到头来怎么不算数了?"

通过有效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什么却得不到仲裁的支持呢?

对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该公司依据其"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的制度规定扣除员工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是违法的。

律师解读:公司到底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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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员工工作1天可获得1天的工资。同理,员工缺勤1天,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其当天的工资。但是,如果公司扣3天工资,多扣的2天工资从哪里来呢?肯定要计算到该员工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里边去。而这样做,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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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事经理却表示,

"旷工1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是有效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此外,《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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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

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旷工1天扣3天工资"规定的,据此扣减工资不属于克扣。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资分配原则和扣减工资的本质上找答案。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46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8项基本权利之一,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报酬,而"旷工1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从另一角度讲,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是没有罚款权利的。依据公平原则,员工出勤1天只发1天的工资,旷工1天却扣3天工资,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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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说

我们再看几个法院裁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认为,展某公司主张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认为,华某公司主张按照其考勤制度旷工一天需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37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员工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旷工者一天罚三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规定。

从上述判决看,法院对"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态度基本上是不支持。裁判逻辑很简单,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对于公司的法律风险,

并不仅仅限于

返还多扣的两天工资那么简单,

很有可能会摊上事儿!

1.存在克扣工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对"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态度基本上是不支持。

法院裁判逻辑是: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既然属克扣工资,很显然,就得返还这部分工资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还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需特别注意的是,"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并不仅仅限于返还多扣的两天工资那么简单。

员工如果善于运用法律,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可能支付更多的money。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来源 | 浙工之家、劳动法库

编辑 | 徐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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