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年薪百万要离婚怎么办 (离婚时发现丈夫年薪300万)

北京中院某派出法庭近日宣判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张某离婚时才知丈夫李某年薪竟高达三百万,但在离婚时对法院宣称其仅有十万存款。

张某与李某原是在大城市共同打拼的一对小夫妻,由于怀孕,张某不得不退居家庭,承担起照顾儿女的责任,丈夫李某继续在外上班赚钱。

长此以往,岁月静好终究敌不过柴米油盐,两人渐行渐远,婚姻也走到了尽头,张某于是提起诉讼离婚。

妻子离婚时才知道丈夫年薪三百万,丈夫年薪三十万离婚了怎么判

离婚就必然涉及到财产分割的事情,张某作为家庭主妇并没有收入来源,其丈夫一直在外工作,一家人的开销由丈夫承担。

据了解,在法庭进行询问时,李某曾告知其仅有10万元存款,其余工资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由于需要了解李某的收入情况,法院于是向李某所在的公司发去了调查令........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李某所任职的公司很快向法院回复李某的工资条,奖金收入等情况报表,其显示李某的年薪经各种加和计算竟高达300万。

法院也调取了李某的银行流水信息查看,其收到工资后曾有多笔大额支出转移到别处,致使其银行卡仅仅有10万余额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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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经审计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公正判决张某获得60%份额的财产,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在实践中,男人挣钱养家,女人带娃看家这种情况比比皆是。

在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情况下,其并不能掌握一定的经济决定权,甚至每个月向男方拿生活费都有难度,男方觉得在家带娃做家务本身就没有贡献,贬低,看不起家庭主妇,往往会出现上述案例描述的不愿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隐瞒财产。

在人人平等的当下,女人所作出的贡献都应该被看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每个在婚姻中被*压打**,不平等对待的弱势一方,最应熟知以下法律知识: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李某的全部工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分,无论张某是否也有收入来源,赚的多或少,双方都对家庭有不同程度的贡献

所以自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之日起,双方的收入都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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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存在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时,如何进行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我们在不能知晓另一半具体收入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开具调查令,调查隐匿财产方真实收入情况和资金去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婚姻将两个人,组成一个家庭,但这种隐藏财产的行为实在辜负夫妻之间的信任,违背了忠诚义务。

李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多次转出大额款项,转移自己的工资收入,确实侵害了张某的财产利益。

因此分得40%的财产份额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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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有离婚才能阻止侵害夫妻共同利益行为,分得属于自己的财产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因此只要在符合上述条例的情况下,受侵害方就可以拿起法律*器武**夺回属于自己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