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我们时常会在热搜或推送消息上看到“某某官员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被开”的新闻。在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的当下,我们对此类新闻拍手称快,并对该违法官员深恶痛绝!

但你知道滥用职权罪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吗?它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那些犯罪的官员或公职人员应当受到何种刑罚?今天就和笔者一起解读滥用职权罪吧!

一、法律概念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要成立滥用职权罪需要回答四个“是不是?”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几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换言之,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而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必要的两个因素,一是要具备职权,二是要从事公务。

如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

如果只是普通企业中的人员或是在国企工作但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比如国企食堂的厨师、清洁员、普通安保人员等),均不包含在本罪所处罚的主体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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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行为是不是属于滥用职权?

所谓“滥用”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越权行为或不履行职权的行为,如A是派出所户籍科的工作人员,受到B的贿赂帮曾经有犯罪记录的B开具了一份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此时A具备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权力,但B不符合开具条件,A仍然开具的行为就属于越权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再比如A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发现被控告的一方是自己的亲戚,因而没有理会报警人拒绝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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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A负有接到报警时立刻出警的义务,但A拒绝出警属于不履行职权的行为,因而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是不是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本罪所处罚的是造成了重大危害后果的滥用职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是造成的危害结果比较轻微,则不成立本罪。

一般情况下,如果滥用职权行为导致超过9人轻伤、或是超过3人重伤、或是超过1人死亡,都会被认定属于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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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如果导致公共或个人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或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的,也属于本罪中的重大损失。

4、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最终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原因并非是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而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就不能将该危害后果归咎到行为人身上,也就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不能成立本罪。

而要对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考量,需要从结果出发来分析涉及到的人员都做了哪些行为,而哪些人起到主要作用,哪些人起到次要作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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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国土资源部开发司曾经有一位叫王某的副司长,做到这个被称为”香饽饽“的位置并不容易,王某起初也很珍惜,每日都勤勉负责的工作并试图成就一番大事业。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拿着金钱、房子等诱惑排着队等待王某手中的“公章”,王某也没能克制住自己对于财富的向往而收下了这些“孝敬物”。

收了钱就得帮人把事摆平,所以王某利用其职权,为某些不具备资格的煤矿企业一路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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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同意那些缺乏证明材料的企业进行违规转让操作,再是违规同意没有提交申请的企业进行继续探矿。后又在明知道某企业年检不合格仍然同意该企业继续探矿。

就这样王某在副司长这一职位上多次违反规定办事,而那些企业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探矿权,帮助企业获得近百万的探矿费用,并造成我国矿产资源被违规开采,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上述案例,我们用四个“是不是”来对王某的行为进行逐一认定。首先,王某是国土资源部开采司的副司长,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领导,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在明知那些企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王某仍然核准他们的违法申请,属于越权行为,因而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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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本案中被王某“关照”的企业违规获得了探矿权,并获利近百万,并造成国家资源的损失,符合重大损失的结果要件。

最后,该损失是因为王某对企业探矿权的延续许可导致,其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成立滥用职权罪。

三、法律延申:认定滥用职权罪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对各构成要件的认定所需要的证据进行一下分析。首先,要证明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提供工作证、任命书、职务编号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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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证明犯罪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提供会议纪要、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材料、行为人签署的文件、发出的许可证书、伪造的官方文件或司法文书、笔录等证明行为人存在越权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最后,要证明存在重大损失可以通过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群众的举报材料、*访信**材料或新闻报导等等进行举证。

四、总结

法律赋予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责,是希望通过国家权力保障社会安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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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总是有不法分子以为自己有了权力就可以凌驾于公众之上,可以翻云覆雨、为所欲为。殊不知公权力最终会反噬自己。

作为公职人员,除了要受到法律的监督、上级的监督、更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而滥用职权的行为除了会让自己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更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当政府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你手中的权力也就失去了能量的土壤,变成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