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块一:汇算清缴新政解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新规则


企业所得税首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


模块二:互动问答
问题1:
发现申报表填写错误,可以作废吗?可以修改吗?
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5月31日截止,在截止前,若纳税人发现申报表填写错误,可进行更正申报。但若过了截止日期,就无法更正申报表,由纳税人承担责任。
问题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封面基础信息,资产总额是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合计数吗?
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封面基础信息是给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认证需要符合一些标准,比如人员的标准,资产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在填报时将信息填写好就可以享受优惠税率。而资产总额并不是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合计数,而是平均数。
问题3:
对于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投资性投资收益优惠的备案,若去年备案金额错误,今年如何处理?
答:
首先,无论金额是否填写错误,应该享受的优惠仍然可以享受的。
其次,在去年申报时金额填写错误,可以去税务机关对去年的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进行更正(到底是补充申报还是更正申报?)。不过,申报时金额填写错误,备案方面存在瑕疵,税务机关可能会有相应的处罚。
问题4:
若去年有这个优惠,但是未备案,今年还能补备案吗?
答:
若去年本可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这样也意味着去年的所得税多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纳了税款,可向税务局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征管部门会向计财部门提交报告,计财部门再与国库对接,最后国库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给企业。
但是,这道流程比较麻烦,需时较长,所以一般税务机关偏向于劝企业留抵明年的企业所得税,出于要与税务机关处好关系的角度,建议企业留抵。不过若企业不同意留抵,税务机关是不能拒绝退税的,退税优于留抵。
另外,纳税人未按程序备案,税务机关可能会有相应的惩罚,具体的金额,要咨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5:
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
在2008年之前,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2008年新的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颁布之后,一律不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会计处理上借管理费用,贷坏账准备,相应的管理费用要做纳税调增,而除了规定的准备之外,其余的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6:
兼职的人员,需要缴纳社保吗?有劳动合同必须要缴纳社保吗?
答:
社保全称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缴纳的保险,参加工作的人员公司或个人必须要缴纳社会保险。兼职的人员,若有本职工作且所在单位已经缴纳社保的,兼职单位可不用再为其缴纳社保。若本职工作所在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兼职单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于劳动协议不同,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一定要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之后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
问题7: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的企业经营不善,投资额1000万,净资产还剩180万,但已经没有现金及员工,故转让价20万卖出,需要办理投资亏损申报吗?
有限合伙是先分后税,所以是有限合伙办理申报,还是它的合伙人-GP有限公司或LP个人去申报?
如果有限公司进行申报,合伙有限公司还没有将利润、亏损分回去,那有限公司申报的时点是什么时候?是现在还是等合伙公司分回亏损或利润时再确认?
答:
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对法人征收的。
问题8: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否已经支付,都计入当年账目中。
企业做账后,有效凭证迟迟没有到手,这种情况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有关系,要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拿到有效凭证。若在汇算清缴期之前未拿到有效凭证,需要企业进行纳税调增。
但若在汇算清缴之后又收到有效凭证了,处理起来会有一些麻烦。因为,比如企业已经对2016年的所得税进行了调增,有效凭证到手则说明2016年的税交多了,要在2018年对2016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进行更正申报,做纳税调减。
综上所述,如企业在汇算清缴期截止前收到有效凭证,可在税前扣除,若没有,则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9:
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吗?
答: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要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税率。
问题10:
工资是不是可以全额扣?
答:
除国企工资有限额以外,一般企业实发的工资可以全额扣除。但如果是计提的工资不允许全额扣除。另外,比如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汇算清缴期截止之前发给员工,也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11:
2016年企业提供出租汽车的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填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哪一栏?
答:
根据企业的主业判断,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租赁,那么取得的收入填写在主营业务收入一栏。但若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是汽车租赁的,取得的收入填写在其他收入一栏。
问题12:
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融资租赁的两种主要形式:直租与回租。不论是直租还是回租,对方都可以提供相关发票,取得的资产税前都可以扣除,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款贷**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款贷**服务。
*款贷**,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款贷**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问题13: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5030 投资收益调整明细表,怎么填,着重讲一下清算,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
股息红利,持有对方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
若企业用成本法,对投资企业来讲就是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这里的投资收益不要填写在A107011中,直接填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表格中。
若企业用权益法,投资企业计算投资收益是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的股权比例计算,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这里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认可的投资收入,需要投资收益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做纳税调减。被投资企业分红给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应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这两个科目都是资产类科目,没有损益类科目,但这个损益才是税法上认定的企业取得的分红,这块还是要填在投资收益调整明细表中,做纳税调增。调增后的这部分分红确实是属于免税收入, 所以同时要将这部分收入填写在减免税表中。从居民企业分回的分红。
问题14:
企业所得税满足查账征收条件,税务机关认定企业为核定征收,怎么办?
答:
查账征收方式是科学的方式,核定征收属于一种比较落后的方式。从国家税务总局的层面来讲,也是强烈要求对企业不允许做事先的核定。若企业满足查账征收的条件,而税务机关却认定企业是核定征收,税务机关需要有依据,企业要符合下列规定,税务机关才能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问题15:
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费用成本怎样摊?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规定,“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根据参数确定合理的分摊比例进行分摊。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问题16:
公司有一笔税局*开代**的发票未计入收入,直接冲减了对应的费用,现税局查到这笔收入,调整收入和对应的费用,不影响缴纳的所得税,请问这样税局会有什么处罚吗?还是公司直接更正申报即可?
答: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所得额,这样的操作一定程度上属于坐支,存在偷流转税的嫌疑。不过,既然企业已经*开代**了发票,说明没有偷流转税。所以,这样操作虽然违反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存在瑕疵,税务机关也不能就此对企业进行处罚。因为没有影响利润与所得额,企业也不需要进行更正申报。
问题17:
请问私车公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帮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原本车辆是个人的,公司账目固定资产中没有记录,所以最好跟员工签订“私车公用”的合同。签订相关合同之后,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一般都是可以扣除的,例如过路、过桥费,加油费,修理费等,但是车辆的保险费、车牌使用税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般来说,单位使用员工车辆费用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给员工发放车补;二是员工和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单位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签订租赁合同的,单位支付员工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代**发票,缴纳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车补或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直接支付给员工部分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不论是哪种形式,都需要帮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提醒的是,若员工与单位签订借用或无偿使用合同,存在涉税风险。
问题18:
投资收益调整表中的处置收入指什么?如果是清算指什么?包括分得的红利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处置收入可总结为三种:转让股权,撤资减资,清算。如果是转让,用收入减成本计算所得额;如果是清算,分回的收入中含有分红的话,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优惠。
问题19:
老师问下如果买车以公司名义买车还是个人买车比较好,考虑到报销费用的部分,如果以后过户的话好过户吗?
答:
若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车辆,可以抵扣25%的所得税,且之后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个人购买车辆,目前暂时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公司购买之后过户给个人就是二手车转售,只要价格不低于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最低评估价格,在二手车市场进行过户,还是比较好过户的。
问题20:
您好,请教上年度账务处理了多年前其他应付款转到营业外收入,请问在汇缴时存在什么税务风险吗?
答:
企业肯定是判断多年前的其他应付款无法支付,才会进行转到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相关的税款已经缴纳,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问题21: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是否与坏账准备一样,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综上,除了特殊规定的准备允许税前扣除之外,其余所有准备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企业进行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时,才能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22:
股息要备案,没有备案不能免税吗?
答:
国家给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企业就需要提交资料证明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所以一定要备案,否则必须缴纳相关税款。若是当时未发现自己可以享受优惠,事后发现可以补备案,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留抵或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给企业,但因为企业未按程序进行备案,违反程序操作,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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