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诞最近发生什么事 (罗翔讲李诞原话)

李诞代言“翻车”、发表致歉微博已不是新闻,但结合罗翔老师参加笑果文化2020年反跨年演讲的内容,却让人有种“神预言”的感觉。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罗翔在反跨年演讲的内容,视频源文件取自法律检索微信公众号)

在2020年12月25日(实际拍摄时间为11月下旬)的反跨年演讲晚会上,李诞邀请罗翔老师进行脱口秀演讲。罗翔老师开场白即为“脱口秀不是法外之地”,结尾还忠告笑果文化要“遵纪守法”。哪曾想,时隔两个月的2021年2月24日,李诞就因发表女性内衣广告而“翻车”,罗翔老师一语成谶。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涉事微博截图,该微博现已被删除)

从微博截图中,我们可以 看到该广告文案内容为:

“#我的职场救身衣#,一个 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 的装备@Ubras品牌官方,

“我说 没有我带不了的货 ,你就说信不信吧。”

广告发出之后,李诞非但未收获所谓的笑声,反而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也于2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李诞带货女性内衣翻车:玩梗必须有边界!》一文对其予以谴责。

大量负面评价是因为文案中“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这句话会让人联想到 职场*规则潜** 性骚扰 等。Ubras品牌、李诞在事态发展后也先后致歉,该微博也被删除。不过,网友似乎对其道歉并不买账。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李诞致歉微博)

但实际上,就本事件而言, 法律风险更大的,是广告文案中“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这句话 。笔者也仅就这句话展开接下来的讨论。

一、Ubras品牌、李诞在该广告中的法律身份

为何要先确认二者的法律身份?因为法律对不同的法律身份规定了不同的义务,且当违反该法律义务后,确立了不同的罚则。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二者身份。

《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规定:

“本法所称 广告主 ,是指 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 广告发布者 ,是指 为广告主 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 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 广告代言人 ,是指 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Ubras品牌作为商家,显然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主的规定。这一点毋庸置疑。

那李诞究竟是广告发布者、还是广告代言人呢?

首先, 李诞通过自己的微博发布广告,属于广告发布者 。其次, 李诞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推荐了Ubras品牌的女性内衣,也属于广告代言人 。法律上并不认为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代言人是相冲突的,意即二者是可以重合的。

所以,Ubras品牌在广告中是广告主的身份,李诞则具有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者双重身份,需要受到相关法律约束。·

二、李诞真的“没有带不了的货”吗?

非也。《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 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李诞作为男性艺人,以正常思维是不会使用女性内衣的 ,即使为了代言实际使用了该款女性内衣,基于两性生理构造不同,也较难以目标客户的视角评判该内衣。故而, 李诞代言Ubras品牌女性内衣的行为,或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基于性别、年龄、地域甚至阅历等的不同,广告代言人当然无法使用全部的商品或者接受全部的服务,所以 李诞可能出于开玩笑说的“没有带不了的货”并不准确,非但不幽默,甚至还会产生法律风险。而这,也正是欧阳娜娜可以正常代言该产品的原因。

另外需要补充一点,《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要求是“ 广告主以外 的,在广告中 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对商品、服务 作推荐、证明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笔者在此举例说明“广告代言”与“广告主”“广告表演”的区别,后者不适用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范:

董明珠为格力公司“代言”,因其系格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广告主,故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董明珠为格力“代言”,不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

唐国强与蓝翔学校并无关联,故属于广告代言人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唐国强为蓝翔学校代言,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

李凯馨与老奶奶在苹果《老唱片》广告中并未表明自己身份,且出演时其本人并不为受众所熟知,难以形成对应关系,不应认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而应当认定为广告表演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李凯馨出演苹果《老唱片》广告,属于“广告表演”的概念

孙艺洲在《爱情公寓I》中以吕子乔名义为“肾宝”“代言”,且出演时其本人并不为受众所熟知,难以形成对应关系,不应认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亦应当认定为广告表演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孙艺洲“代言”的“肾宝”,即使确有该产品,也应认定为“广告表演”

⑤今野由梨所著《你所走过的路,都是必经之路》一书获“孙正义强烈推荐”,虽然孙正义并未“露面”,但也应当认定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属于广告代言人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孙正义强烈推荐”这句话已经表明其以自己的名义推荐该书籍,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

三、李诞如构成违法代言,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目前尚无证据标明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故本文仅讨论李诞在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关于“ 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规定的情况下,其法律后果如何。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违反法律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主要是指代言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意即,李诞或需要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没收广告代言费、并处广告代言费二倍以下罚款,相当于李诞将受到其所收取广告代言费两到三倍的罚款,如有其他违法所得,一并计入。另就Ubras品牌而言,《广告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记入信用档案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予以公示

故而,因为李诞的不当代言,不仅其自身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罚款外,而且Ubras品牌也可能会因代言人委托不当而被工商信用档案记录并公示。

除了上述法律后果之外, Ubras品牌作为广告主、李诞作为广告代言人还需承担社会舆论带来的负面评价

最后,衷心祝愿笑果文化“越来越好”,但前提是“遵纪守法”。

罗翔老师劝告李诞,罗翔预言李诞是哪一期

(罗翔在反跨年演讲的内容,视频源文件取自法律检索微信公众号)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翩若惊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