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案例 (劳动争议管辖规定)

这次碰到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最基础的管辖法院问题,居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特意将相关的法律依据也附在后面,大家看看应该由哪家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某公司注册在A区,税务登记也在A区,实际经营在B区(上海总部),在A区注册地没有经营场所。

2022年7月份,因为某公司拖欠员工A工资,员工A在实际工作场所所在的B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仲裁委部分支持了仲裁请求。(由于该部分不是今天讨论的问题,只作简要描述)

用人单位某公司不服B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单位注册地A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A区属于郊区,用人单位某公司在该区根本没有经营场所,对于用人单位舍近求远,不在原劳动仲裁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员工A当然会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担心,所以让提管辖权异议。(提管辖异议前对单位注册地做了实地调查,异议时提供了无实际经营的证据)

现在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在单位注册地提起起诉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