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名为“网贷信用黑名单”的网站挂在其首页的失信者信息,据说除了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借款平台、逾期本金,甚至还有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学籍信息等,重点是还没有马赛克,简直是将失信者扒光置于众目睽睽之下。
到目前为止,已有近94万人的个人信息被曝光,涉及各个年龄段,而90后更是重灾区。
说到*款贷**消费,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适当的超前消费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拉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大学生群体恰是这场消费中最为矛盾的一个存在(主力军与失败者并存)。他们有着追求生活质量、热爱电子产品的消费欲望,却往往会忽视自己的偿还能力,以至于出现还款不能的窘态,从而“荣登”网贷信用黑名单。
借钱不还确实不对,
但什么时候社会这么开放了,
可以如此肆无忌惮的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早已作出明确规定,其执法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并且,“民间机构无权制作黑名单,信用评级也不行。”
也就是说即使做过模糊处理的也不行。
那么问题来了,“网贷信用黑名单”网站哪儿来的权利公布失信者的私人信息呢?
——“我们和客户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一旦出现违约,平台有权利公布相关的失信信息。”
想来这是网贷平台最后的杀手锏了吧?
但即便有约定,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布失信者信息,可怎么着也该有个限度,拉上父母、兄弟、同学是要闹哪样?而且挂名“网贷信用黑名单”,也颇有借法院之权利狐假虎威之嫌疑!山寨“黑名单”的行为,实在是损人不利己。
自然人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并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而网贷平台如此大批量泄露他人的私人信息,并牵连家属朋友,显然严重侵犯了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有权力,甚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款贷**消费小贴士
1、*款贷**前一定要加强自我辨别能力,仔细阅读自己签下的合同。
2、实在经济紧张不能按时还款时,及时主动与平台协商处理,以避免个人信息外泄。
3、私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及时找警察蜀黍(最好先把钱还上)。
山寨手机尚有侵权之嫌,更何况山寨“信用黑名单”?不辨真伪的信用信息将会扰乱社会信用体系,亟需相关部门进行剔除取缔。
(图片来源于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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