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河南讯(张峰利 舒建奇 通讯员 梅靖)近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城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诉被告濮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系死者张某某丈夫,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系死者张某某子女。2019年9月13日凌晨,张素景急诊就诊于濮阳某医院急诊门诊,经抢救无效于09:25宣布死亡,死亡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塞。患方对医方诊疗存异议,双方由此发生医疗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张某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38589.3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件为医疗纠纷案件由专门受理该类案件的城郊法庭审理,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张庭长亲自审理,确立办案总体思路,归纳案件争执焦点,后在与鉴定机构针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就某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够存在过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充分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最终鉴定意见为:濮阳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行心电图及心肌酶学检查、漏诊重要疾病、未及时行必要治疗措施的过错,鉴于被鉴定人为老年患者,自身基础疾病较多,平时未行规范治疗,是导致其临床发病凶险,病情急剧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40-60%。因事先工作到位,本案在开庭当天,张庭长先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奔着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与医患关系和谐的出发点,张庭长给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和范围,然后又急性了一番于法于情于理的思想工作。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地人的分歧越来越小,赔偿数额逐渐趋于统一。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濮阳某医院赔偿原告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鉴定费,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共计152560元。案件受理费2440元,被告自愿负担。
医疗问题事关民生基本,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技术行为,行为本身蕴含着对人体可能的致害因素,因此医疗损害的发生时不可避免的,但是,健康与生命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法律职能对其经济上的损害作法律评价,以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该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做到了从源头上解决医患双方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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