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是否是合同组成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第(2)条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是否为全套投标文件?比如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是否包含?现在施工单位认为原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准高于规范及图纸的部分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他们可以不实施。
首先,招标文件在没有特别约定时不属于合同文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对合同文件构成的规定,只有在合同文本中约定“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时,该文件才能认为是合同文件。从上述规定来看,招标文件仅在有特别约定是才属于合同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规定了“白皮黑心合同”相关的问题。“白皮黑心合同”是指招投标文件与合同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在此我们强调,这一规定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招投标文件属于合同文件,而是为了说明在合同无效时发生何种法律效果。当合同无效时,构成合同的文件也相应无效。此时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所以我们不要把合同文件构成与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内容混为一谈。
第二个问题是投标函及其附录的性质。示范文本中对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有专门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1.1.4条规定,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条规定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上述两份文件绝不是指完整的投标文件。那么“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属于合同文件呢?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1.1.6条的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根据此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认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属于合同文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7条规定,“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计算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所以投标文件中一定要说明技术标准。从民法典的角度我们也可以作出理解,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是履行手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