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淘房 沈阳讯 2016年辽宁省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公积金*款贷**申请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省直住房公积金*款贷**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款贷**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款贷**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由于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2015,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取业务流程(适用于在建行富通分理处缴存公积金职工):
1. 提取人持相关要件、本人身份证件、省直公积金龙卡,到省直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建行专柜排序办理
账户已封存,未办理公积金龙卡或公积金龙卡已挂失的职工,需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本人名下的建行卡。
2.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在本行储蓄专柜办理转账存款手续
3. 提取人(或代办人)将《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第三联)回单交单位记账
特别提示: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或单位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缴存人发生购房、偿还*款贷**等情形,不能提取公积金。租房提取公积金另有规定。
提取人配偶代办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授权经办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首次代办或变更授权,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他人代办,需提供授权公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咨询电话:024-23496886
提取业务流程
(适用于在工行和平支行皇寺广场分理处、盛京银行营业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1. 提取人持相关要件向所在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单位初审通过后,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若一次办理涉及2个以上提取事项,应出具与之对应的多份《提取申请书》
3. 提取人持相关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公积金缴存银行储蓄卡(沈阳),到省直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二楼公积金缴存银行专柜,排序审批
4.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在本行储蓄专柜办理转账存款手续
5. 提取人(或代办人)将《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第三联)回单交单位记账
特别提示: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或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缴存人发生购房、偿还*款贷**等情形,不能提取公积金。租房提取公积金另有规定。
提取人配偶代办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授权经办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变更授权或首次代办,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他人代办,需提供授权公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咨询电话:024-23496886
提取条件及所需要件
一、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要件:
1. 自有资金(非*款贷**)购买自有住房
⑴购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未办结前,产权人首次提取公积金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购房大发票、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身份证原件。
⑵房屋产权证办结后(含存量房)提取公积金
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身份证原件。
⑶产权人累计提取公积金未达到所购房屋总价款,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结婚证;产权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的,还需提供其1年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页(或军人身份证明、*款贷**人失业证等相关无公积金证明)。
2. 偿还住房*款贷**本息(以主贷人为第一顺序提取)
主贷人为省直公积金缴存人,可经年累计提取公积金;主贷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需按年办理提取手续。
⑴*款贷**放款后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借款合同、借据和身份证原件;若*款贷**已超过1年,另提供最近不少于3个月的还贷记录。有提前还贷情形或变更还贷合同的,另提供提前还贷手续原件及新的月供证明,或变更合同原件及新的月供证明。
主贷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且提取公积金未达到应还*款贷**本息额,其配偶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主贷人1年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页(或军人身份证明、主贷人失业证等相关无公积金证明)。
偿还省内异地公积金*款贷**提取公积金,应按“三方协议”执行,提取需出示三方协议。
提取人需现场填写《偿还购房*款贷**提取公积金登记表》1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公积金经办专柜盖章确认,由提取人保管,作为以后还贷年度内每次提取公积金的要件。若本表遗失,须提供首次提取要件,重新办理登记。
⑵还款期间内以后各次申请提取公积金(除全额结清*款贷**外,提取时间间隔应在12个月以上)
提供:登记表、最近不少于3个月的还贷记录、身份证原件;有提前还贷情形的,另提供提前还贷手续原件及新的月供证明;有变更还款合同情形的,另提供变更合同原件及新的月供证明。
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当年应还*款贷**本息,其配偶或共有产权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每次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主贷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的,每次均需提供其1年期公积金个人明细账页(或军人身份证明、*款贷**人失业证等相关无公积金证明)。
3. 连续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供: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一个月内有效)、结婚证(未婚的办理提取时,需现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房租收据、或商品住宅租赁合同、身份证原件。
4. 公积金缴存人或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住院治疗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结算收据(或突发事件情况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申请或授权,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证明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证明。
二、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全额退返住房公积金本息,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1. 离休、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身份证原件。
2. 出国、出境定居
提供: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原件,身份证原件。
3. 工作调往外市,本人自愿销户
提供:工作关系调转手续,身份证原件(或选择办理异地公积金转移)。
4. 缴存人与原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或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
原省直公积金缴存人被人民法院判刑正在服刑期间,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的,需提供委托提取授权公证。
5.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供:被继承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原单位出具《提取申请书》),经公证确立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同行储蓄卡,合法机构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公证部门的公证书(继承公证、代办公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以法院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为准。
温馨提示:
省直中心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
网址:www.Lnszgjj.com
办理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5:45
监督电话: 024-23496886
公积金政策半年变化9次
2015年公积金的政策调整非常频繁,从降息到降首付,不断的降低公积金的门槛,才大幅提升了公积金的利用率。去年3月开始省/市公积金政策调整共9次,如图:

2015年公积金政策汇总
公积金利用率增6.81%
公积金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直是热点话题,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里,公积金政策也发生了不少变化,而公积金的用途也更加广泛,3月沈阳公积金可租房的政策落实;9月公积金异地*款贷**落实(辽宁暂时只能省内异地使用);年底各地又有公积金可交物业费等。
市民刘女士在一家国企上班,刘女士说:“我现在住的房子就是用我的公积金*款贷**买的,真的比商贷实惠很多,我们家现在还贷压力也不太大,想着啥时候再买个房子呢。”谈到公积金政策,刘女士表示:“去年公积金的政策是挺多,我也关注到了一些,像什么降息啊,还有二套房首付比例降低什么的,我都有听说,就是不知道这些政策现在到底都落实了没,所以再等等看吧,身边挺多人都跟我一样的想法。”
从芒果不动产*款贷**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的公积金*款贷**占总*款贷**件数的29.67%,2015年公积金的占比提升至36.48%,提升了6.81%。
40万*款贷**每月可省208元
经历过2015年的四次降息,今年公积金*款贷**比去年优惠了多少呢?以公积金*款贷**40万、20年为例,2015年初五年以上公积金*款贷**利率为4.25%,月还款额2476.94元。四次降息后五年以上公积金*款贷**利率为3.25%,月还款额2268.78元,每月少还208.16元。
由于2016年1月属于跨年度计息期,所以目前的还款额还没有执行最新的利率政策,2月才开始完全按照新利率计算,所以降息的利好要在2月才能体现出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与属地政策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对*款贷**政策调整如下:
一、*款贷**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款贷**。
2、新开户缴存人,须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满三个月,才具备*款贷**资格。
3、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三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具备*款贷**资格。
二、*款贷**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借款申请人的,*款贷**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款贷**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款贷**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款贷**的,*款贷**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实际*款贷**额度,在相应的最高限额内,按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款贷**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款贷**年限 (系数暂定为0.4)
三、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款贷**。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款贷**年限
1、购买商品房的,*款贷**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款贷**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款贷**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款贷**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款贷**。
五、*款贷**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款贷**的其他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款贷**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贷**的,再次申请公积金*款贷**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款贷**政策,*款贷**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款贷**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款贷**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贷**或已结清其中一套*款贷**的,再次申请公积金*款贷**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款贷**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款贷**记录的家庭,不予*款贷**。
2、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相关银行(或*款贷**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款贷**: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款贷**(不包括助学*款贷**)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 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3、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的,不予*款贷**。
4、在中心系统内有不良记录的,不予*款贷**。
5、借款申请人在省直中心有尚未结清公积金*款贷**的,不予*款贷**。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款贷**偿还能力的,不予*款贷**。
7、提前还贷。公积金*款贷**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