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黄诗原 记者 江跃中)本是8年同窗室友,没想到毕业前夕因一起纠纷,造成两人一朝反目。什么样的矛盾引发了二人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如何综合考量学生群体特殊性,实现争议实质性解决? 醉酒损坏书桌抽屉 张某和李某同为某大学医学院本硕连读研究生,毕业前夕,李某醉酒回到寝室后,睡倒在张某的沙发椅上,之后起身时又拉到了张某的书桌,导致其堆放在书桌上的个人物品散落在地面上。凌晨时分,该寝室另外一位室友回到寝室,看见散落在地的物品,就拍照发给了张某。次日李某酒醒后,主动将张某物品收拾归位,并联系学校物业,将损坏的书桌抽屉修理好。后张某分别两次回到寝室拍照取证,并向辅导员反映,要求学校对李某进行处理。随后,李某在班级微信群内发表书面检讨,学工组针对李某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决定给予李某全校通报批评,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的惩罚。但张某认为学院给予的处罚过轻,遂于一个多月后向某公安分局报案,称李某故意毁坏其个人财物。 否认具有主观故意 某公安分局经调查后,认定无证据证明李某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维持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张某还是不服,遂向上铁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撤销上述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原告认为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导致其物品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遂一并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安分局予以赔偿第三人李某造成的原告物品损失人民币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原告知晓张某行为后直至报案,距离事发已超过一个月,寝室楼道监控无法调取,不归责于被告某公安分局。事发当晚原告放置于寝室内的个人物品,因外力掉落致部分损坏系客观事实,李某承认系其造成,否认具有主观故意,而根据被告某公安分局调查询问,三名在场证人均表示,未亲眼看见李某实施损坏原告物品的行为,因此,某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告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上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上铁法院行政审判庭四级法官吴金怡
本案系因某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宿舍同学矛盾引发。大学是年轻人正式进入社会前的一个小社会,在大学里除了学习专业知识,还会在集体生活中磨砺人际交往能力,尤其是处理矛盾冲突的能力。当代大学生个性张扬,个人意识强烈,当发生冲突时若不换位思考,一件小事也易引发极大矛盾,本案从班级、学校、公安、法院一路提出诉求,将一件寝室之间偶发的事件慢慢演变为行政诉讼。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人生履历尚为一张白纸,任何一笔记录都会影响他们未来的发展,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更为谨慎,所以会综合考量法律与人情,力争实质性化解矛盾。就本案来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就案论案,合议庭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核心导向,突出庭审实质化、规范化。
庭审时,审判长及两位人民陪审员劝解原告及第三人珍惜同窗八年的情谊,第三人当庭就醉酒后弄乱原告物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物品损失人民币800元。庭审后,保持密切关注,确认矛盾化解走向。法官助理联系第三人督促其履行庭上承诺的赔偿事宜,因两人微信已经互相拉黑,第三人遂通过同寝室的李某某向原告转交800元赔偿款,而原告以第三人应当亲自向其交付为由拒收。最后,强化说理,作出百姓发自内心认可的、有生命力的判决。虽然原告没有接受第三人的民事赔偿,合议庭依然没有放弃对双方的劝解,在判决书最后部分向原告和第三人阐释,今年两人将要毕业各奔前程,“路逢十客九衿首,半是同窗旧兄弟”,希望他们能彼此谦和包容,化干戈为玉帛。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接受了一审的裁判结果,均未提起上诉,进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弘扬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