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预防高空坠落演练 (建筑物基础安全防范技巧)

建筑物与防雷击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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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大小,划分为:0区、 1区、2区;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划分为: 20区、21区、22区1、0区爆炸性区域范围: 一般存在与煤矿采掘面或密封容器中,爆炸性危险气体存在时间≥1000h/年

2、1区爆炸性区域范围:煤矿非采掘面,石油石化封闭区域(有通风口),爆炸性危险气体存在时间10h/年-1000h/年

3、2区爆炸性区域范围: 石油石化非封闭区域,基本不会出现危险气体(露天),爆炸性危险气体存在时间≤10h/年

4、20区爆炸性区域范围:空气中粉尘云长期存在的环境,可燃性粉尘存在时间≥ 1000h/年

5、21区爆炸性区域范围: 空气中粉尘云偶尔出现,可燃性粉尘存在时间10h/年-1000h/年

6、22区爆炸性区域范围: 空气中粉尘云一般不出现,出现时间很短暂(露天),可燃性粉尘存在时间≤10h/年

安全生产防坍塌,易受雷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a.凡制造、使用或储存火*药炸**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b.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c.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a.国家级重点*物文**保护的建筑物。

b.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c.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d.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e.制造、使用或储存火*药炸**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f.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g.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h.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i.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j.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③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a.省级重点*物文**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b.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c.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d.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安全生产防坍塌,易受雷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宜采取不同的防雷措施,具体如下。

一、一般规定

①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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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射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②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6-8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表6-8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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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即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④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⑤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

⑥架空避雷线和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

⑦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②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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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①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③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④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⑤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少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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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①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②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

③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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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防雷措施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②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③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当一座建筑物中仅有一部分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防雷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②当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可不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可仅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③当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上述第一部分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安全生产防坍塌,易受雷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文章摘编自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