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包清关物流 (沙特清关服务)

沙特允许外资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在沙特设立公司、工厂或开设办事处。沙特对外国公司实施平等保护,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一样,受《公司法》的约束。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进行任何长期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必须获得由投资部颁发的许可证(即投资执照)。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通过出售自身股份或企业结算获得的利润或盈余汇往国外,或以其他合法手段使用,也可以汇出必要款项用于履行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义务。

目前,沙特投资部把投资许可证按行业分类分为服务业(又分为特定行业和非特定行业服务业)、工业、农业、贸易和房地产业许可证。特定行业服务是指银行、保险等专业领域。一般的承包工程业务(contracting)属于非特定行业服务业。一个公司在一个大类行业中只需申请一份许可证。要增加同一大类行业中的业务,只需更新该投资许可证。但是如果想申请不同行业的业务,除满足这些行业的准入条件外,必须另行申请一份投资许可证。沙特投资部允许一个外国公司持有多份经营许可证。但是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在沙特现有业务中无经营亏损和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竞争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沙特竞争政策的主要法律基础,主要立法目的是在沙特建立高效的竞争环境,适用于沙特境内的所有经营机构,但公共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根据《竞争法》第八条,竞争理事会负责该法的实施。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批准和拒绝兼并、收购和管理层整合的申请;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等。竞争理事会下属的处罚委员会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但被处罚单位可向申诉委员会(Board of Grievances)上诉。《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处罚不超过500万沙特里亚尔,但对于累犯,罚金最高可达1000万沙特里亚尔。

2007年,沙特资本市场局颁布《并购规则》,并于2012年做出修订,该规则详细规定了公司兼并和收购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此外,《资本市场法》《竞争法》和《公司法》的有关条款也对兼并和收购作出规定。涉及的政府管理机构有资本管理局(CMA)、沙特投资部以及沙特竞争监管局(GAC)。

沙特法律不允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在沙特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原因是沙特法律认为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是其母公司法律人格的延伸,其自身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没有对外投资和收购的资格。沙特法律不允许敌意收购。如果被收购方不同意转让其股份,任何人也不得强迫其转让。沙特市场中典型的并购方式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收购需要合法生效的收购协议。在股权收购中,需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意将公司股权让与第三方的书面决议,并在经投资部核准,公证机关公证官方公报刊发。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可选择收购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由于沙特法律除对不动产和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注册变更有具体规定外,并未就资产转移的程序作出一般性规定,在资产收购时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当涉及租赁资产时。在沙特的所有并购行为都必须最终由沙特竞争监管局批准,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参与,并接受资本管理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