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张海洋,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34,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白庙村七组33号,电话:158****744。
被申请人:陕西中浩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赛高街区第3幢4单元12层41208室;法定代表人:卢浩博;联系电话:02981872990。
申请人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及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案号:2020)陕7102行赔初287号)2020年11月30日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通过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供一份《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中浩评估(2019)BM-099号),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案涉评估报告严重损害了申请人(被征收人)的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特提出申请如下。
一、 估价报告中适用依据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010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的批准,申请人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并纳入城市规划区(2006年纳入城市规划区),但征收主体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并未实施征收工作。直到2014年3月31日,西安市临潼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代)作出临黄金大道办(2014)2号《西安市临潼区黄金大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黄金大道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将涉案房屋纳入黄金大道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4月17日,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要求举报人做好搬离准备,同年7月6日行者街道办事处再次发布催促举报人搬离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片区进行征收。2019年10月13日,申请人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此时涉案房屋已经坐落在国有土地上。显然,对于申请人房屋补偿的价值被申请人应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案涉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但被申请人在其后出具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中浩评估(2019)BM-099号)中却依据《西安市临潼区新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及《西安市临潼区黄金大道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作出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值”,同时依据《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西河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确认单》作出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认定,属于严重适用依据错误。
二、申请人未在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情况下,该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并无说明,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2019年9月4日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焦先军叫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案涉房屋进行评估,期间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通过测距仪进行丈量,房屋装饰进行拍照后便离开。在评估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将案涉房屋评估丈量的数据及装饰、装修以及附着物等评估数据进行记录。且被申请人也未出具“查勘记录表”要求申请人对所涉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进行签字确认。因此,被申请人出具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中浩评估(2019)BM-099号)违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不具有合法性。
三、被申请人选定的“价值时点”无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014年3月31日,西安市临潼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代)作出临黄金大道办(2014)2号《西安市临潼区黄金大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黄金大道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但案涉房屋片区并没有启动实际征收工作,直到2019年4月17日,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要求被征收人做好搬离准备,被申请人出具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附录也未有征收人行者街办2018年3月2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文件。
四、被申请人的“评估目的”不具有合法性,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被申请人出具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中“估价结果报告”三载明:“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在“房屋征收评估明细表”中却对申请人的案涉房屋的价值未进行价值评估,却依据征收方的政策,对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以宅基地面积乘以2计算。但在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评估文件《西安市临潼区黄金大道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中,并无相关规定。相反,临潼区政府和临潼区行者街办却依据该《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作为申请人产权调换价值的补偿依据。明显被申请人提供了有违“致估价委托人函”中估价目的的虚假估价报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案涉评估报告损害申请人(被征收人)的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向贵厅提出申请,望贵厅对被申请人查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估价报告编号:中浩评估(2019)BM-099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举报人:张海洋
2023年6月20日
附录:1、中浩评估(2019)BM-099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2、市国土字【2012】第10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
3、市资源临公开(202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4份附件;
4、《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关于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的公告》及附件;
5、临黄金大道办(2014)2号《西安市临潼区黄金大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黄金大道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6、《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西河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