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网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地点就在网友家里。网友想知道自己被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网友无论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方式一样,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期限。拘传、取保候审不应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是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场所被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比较而言,人身强制性较弱。
故,根据网友所述情况,网友并未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故其被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