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12岁的小熊玩电脑时,点开了一个名为“部落游戏”的链接。小熊玩玩了几局后特别上瘾,但是一些道具和关卡都需要游戏里面的“钻石”兑换后才能玩,而钻石都需要充值购买。于是,小熊趁父亲老熊看电视的空档,偷偷拿他的手机用微信向该游戏充值虚拟游戏币“钻石”。后来,老熊看到手机微信提示的付款记录,才发现小熊前后充值了十几笔,共花费5万余元。老熊暴打小熊一顿后,找到游戏公司要求退款。但是游戏公司拒绝了老熊的申请。无奈之下,老熊以小熊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戏公司退还小熊充值的费用。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小熊为12岁未成年人,其通过父亲的手机微信向游戏公司充值购买宝石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老熊的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老熊不同意或者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游戏公司应返还小熊充值费用。
【汉济律师提醒】
一般而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人实施的上述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