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助贷的模式 (互联网助贷业务风险管理方案)

据媒体披露,6月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简称“互金协会”)围绕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召开了业内交流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简称《报告》。《报告》对互联网助贷的概念界定、价值定位、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展望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金融助贷如何做到合规,互联网金融助贷的模式

从《报告》阐述的具体内容看,互联网助贷就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渠道入口,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贷后管理等方面与各类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其价值定位和意义在于利用自身科技实力所产生的能力积极参与到各放贷机构,促成了与放贷机构的优势互补与资源效益最大化,帮助放贷机构尤其是中小放贷机构提升业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缓释业务风险;且可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能增强用户体验,更好地满足广大长尾客群金融需求,在促进普惠金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来说,近几年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规模较快,相应内控机制得到完善,业务模式趋向合规,*款贷**利率总体下行;且监管部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互联网助贷业务总体风险得到了较好地抑制。

但也要看到,目前互联网助贷机构还存在不少问题,也暴露出了诸多风险:诱导引发过度借贷、网络宣传不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支付和增信环节漏洞多、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业务规则标准不明晰、监管各自为政等问面。

金融助贷如何做到合规,互联网金融助贷的模式

最为严重的问题集中在五个问题:

一是部分放贷机构和助贷机构过分追求利润,在未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下,在产品设计上采用过度分期、在产品营销上采用诱导宣传等方式,导致过度借贷。在风控数据选择方面,单纯依赖借款人消费类数据等作为授信依据;在借款用途评估方面,任由借款人尤其是年轻人过度借贷用于直播打赏、游戏赌博等非理性消费场景。

二是对长尾客群中部分借款人收入无法匹配的消费支出,采用高利率放贷方式,或让其选取不合适的借款产品,加大了其还款压力和违约风险。

三是在网络营销宣传方面,助贷机构存在诱导借贷、品牌混同、嵌套销售等问题;也有部分助贷机构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包括一些个人隐私和未充分核实的信息,最终导致个人信息滥用与泄露。

四是在支付环节,个别*款贷**产品仍存在资金划转链路不清晰、助贷机构过度参与还款的扣缴和清算分配等情况,或存在*款贷**资金被助贷机构截留、汇集和挪用的风险。在增信环节,个别助贷机构通过向第三方增信机构“反担保”或其他方式为放贷机构信贷业务提供“变相兜底”;部分助贷机构在集团内拥有支付和增信机构等作为关联主体,都可能蕴藏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风险。

五是个别互联网助贷机构因催收不规范等问题引发各类投诉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反催收联盟”、“代理投诉维权”、“代理征信修复”等多种黑灰产活动,且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类黑灰产团伙活动越来越猖獗,甚至不断开展各类黑灰产的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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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互联网助贷机构出现上述问题,都是行业本身以及监管部门所不愿看到的,导致互联网助贷机构出现问题或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互联网助贷业起步时间较晚,相应内控机制和监管机制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先天不足导致一些经营问题不可避免;

其次,初始阶段互联网助贷机构存在片面追求规模快速增长、经营利润和忽视经营风险的倾向,缺乏足够的监管敬畏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使得行业监管跟不上,或者对部分问题放任不管,睁只眼闭只眼钻监管漏洞或打监管“擦边球”现象较为普遍;

其三,所有参与互联网助贷机构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涉及的市场主体多,业务范围广,关联的监管部门也多,比如网络营销、征信管理、融资担保、债务催收、不良资产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范畴,涉及金融、工信、网信、市场监管等众多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由于各监管部门关注的核心要素有所差异,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盲区或过度监管;且各监管主体之间至今未建立有效统一的监管协调配合机制,监管各自为政现象突出,存在大量监管漏洞。

总之,一句话,互联网助贷机构以及相关合作机构,没有坚守科学合规和风险可控的行业发展定位,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任性”行为,随意性大,这是非常严重而可怕的经营行为;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互联网助贷就有可能被扼杀在摇篮状态。

由此,《报告》披露的互联网助贷机构存在的问题和暴露出的风险,实质敲响了行业发展警钟,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引起参与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各方机构高度重视,要确定只有坚守科学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发展定位,互联网助贷业方能行稳致远,更好地丰富中国金融服务方式和服务好中国普惠金融人群,也才难真正成为中国经济复苏的重要推力。

坚定科学合规和风险可控发展定位主要从三方面具体实施:

第一,要把科学合规当成互联网助贷行业的灵魂,坚守只有科学合规才能保证行业健康可持续理念。所有互联网助贷业务要确定一个科学有序的发展方式、适合社会有效金融需求的发展规模,掌握好各机构之间合作的度,无论是互联网助贷机构还是与其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都应把业务的重心放在自控风险和业务拓展上,杜绝过度依赖互联网助贷的现象,避免盲目发展,克服不顾客观实际片面追求经营利润的倾向。

第二,要把安全可靠和防范风险放在互联网助贷的首位,坚守只有风险可控才能真正加快发展的理念。所有涉及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相应制度要健全规范,所有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方式、合作产品等要符合监管要求;所有涉及宣传引导、个人信息使用、*款贷**监管等都应保持客观理性,避免夸张和人为诱导等倾向,引发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要把接受监管和配合监管当着互联网助贷业务的“保护伞”,坚守只有经得起监管才能行稳致远的发展理念。无论是互网网助贷机构,还是与其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都应树立自觉接受监管、主动配合监管的经营思维,将一切业务合作模式、业务合作产品等都置于有效金融监管之下,刹住打监管“擦边球”现象,处处事事按照监管制度要求来规范助贷合作业务,有问题及时整改,将一切有可能暴发和隐藏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原文刊发于新京报,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