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野生苏铁被大量滥采、*私走**、贩卖,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破坏。近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在灵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私挖、买卖野生苏铁案。
被告人罗某明知苏铁科植物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自家玉米地内私挖野生苏铁科植物2株拿回家中种植,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宋某在明知苏铁科植物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罗某介绍向他人收购苏铁科植物200余株,并利用网络向他人出售谋利。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罗某家中查获的2株植物和在被告人宋某家中查获的200余株植物,皆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等级为一级的苏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介绍宋某向他人收购、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