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清查盘点范围: 产权属公司所有,能以货币计量,能为公司提供未来经济收益的经济资源均属财产清查的范围。
2、清查盘点内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1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委托代销等存货以及各项业务往来产生的结算款项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2.2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等。
2.3无形资产:指公司拥有的由项目办归口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特殊生产技术等以及生产计划部管理的土地使用权。

3、财产清查盘点的期限
财产清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清查两种,在月底、年底或其他公司规定的时间对财产清查范围规定的各类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在更换存货或货币资金保管人员、企业进行购并改制或发生意外损失、非常事故等事项时进行不定期清查。
3.1流动资产的清理期限
3.1.1现金、银行存款每日清点、每月盘库与银行对账;
3.1.2往来款项每年清理一次;
3.1.3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各类存货每季盘点清查一次。
3.2固定资产每年盘点清查一次
3.3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为每年清查一次

4、财产清查的方法
4.1现金采用现场盘点方式
4.2银行存款采取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对的方法和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方式。
4.3往来款项由分管会计根据往来清单或单据,以信函查询等方式与对方进行账账核对,对往来频繁,业务量大或余额大,多年未往来的各类款项,根据重点抽查原则 可到对方单位清查核对。
4.4固定资产由分管会计和实物管理人员在每年12月份前对公司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账、卡、物核对。
5、盘点的组织:为保证盘点工作的质量,现金及各种往来款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盘点清查;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点一般应停产盘点,具体由生产计划部根据生产部门生产情况牢头组织安排,参加部门应包括财务资产部、综合管理部和物资保管部门等部门,参加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和物资保管人员,其中物资保管人员不得缺席或替代。

6、资产盘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6.1各部门将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查明原因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部门主管审核,并上报财务、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6.2现金及银行存款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个人挪用,要追回现款,并追究本人经济和法律责任,属被盗和其他原因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分管公司领导;因账务处理差错,经核实后,写明原因及时调账。
6.3往来款项呆坏账损失,经调查属实取得相关法律证据后,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经部门领导核实,由财务核签后上报分管公司领导、总经理审签后核销,需报集团的还应报集团审批。
6.4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保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审签后,按资产盘盈盘亏原因,分清责任后进行账务处理。需报集团审批的,报集团审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