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法人返还公章 (公司注销后返还原物如何起诉)

翻看案例,股东之间争夺公章的情况并不少见,并非当当网独此一家。公章作为公司的权利象征,对于公司的作用不言而喻。在股东因无权占有公章拒不退还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应及时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之诉,以便及时取回公章,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通过对于本案的分析,能够对于因股东间纠纷引发的返还原物之诉有进一步的理解。

案情介绍:

厦门盛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成立。2017年,经股东间股权转让,公司股东有冯某、潘某。

此后,股东间经常发生向公安机关报警,声称另一方股东拒不归还、*取盗**公司财物的行为。

2017年9月,冯某报警称公司被潘某取走。

随后,案外人报警称潘某及其老公将公司电脑抱走,潘某称该财物系无偿出借给公司,现在系取走个人财产。

随后,潘某称冯某将公司价值100多万元的财产取走。

2018年6月,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2018年11月,公司决议解除冯某股东资格,后经诉讼确认该决议有效。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冯某:1、返还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2、返还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3、返还证件照;等等。后冯某在庭审中主动归还证件照。

法院判决:

1、关于冯某是否系无权占有的认定。在本案诉讼之前,冯某经经判决有效的决议,被解除股东资格,且在起诉前公司也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故冯某已经无权占有公章、会计材料等公司物品,应及时返还。

2、关于冯某应返还财物的种类。相应举证证明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公司需举证证明冯某占有其所诉物品。关于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冯某自认委托审计进行审计报告,结合审计报告内容,可以确认冯某占有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冯某称其已经归还,但其也自认2018年后公司无人员,因此不可能有接受的人员,因此其主张不予认可;关于100多万元财产,根据之前民警调查,在相隔数日内潘某和冯某均有搬走物品行为,但一方搬走时对方皆不在场,因此难以确认搬走物品种类;关于其他物品,由于公司未能证明由冯某占有,因此其主张不予支持。

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由公司所有,通常由专人保管,对于人员较少的公司,则通常由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保管。如果公章丢失,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报案,并登报或以其他方式公告公章丢失事实,避免因未能及时通知,导致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而签署合同,最终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由其他股东拿走,公司可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占有人返还。在此情况下,由于公章不由公司保管无法在起诉书上盖章,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确认。

2、为避免因印章保管不明问题出现纠纷,尤其是公章被法定代表人拿走,但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东时,立案时会遭遇极大阻碍,如果公司人数较少,建立系统的印章使用、保管制度并不符合效率的情况下,则建议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中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