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外来务工人员仅因在自己的微信群发了一句玩笑话竟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XX区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随后北京市XX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网站、网页、即时通信、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发送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稿等的。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其他案件】
北京一男子将一段含有*力暴**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北京市XX人民法院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一男子在微信群散布"要弄点*弹炸**去炸*安门天**"的个人极端言论,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律师告诫】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公共场合、公共网络平台,我们必须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觉得平常的一句玩笑话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反,当我们的行为触犯相关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时,就像上述案例中的违法行为人一样,后悔时则晚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放播**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放播**、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