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微信支付宝、微博、抖音、快手等通讯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小到日常沟通,大到消费转账,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处都离不开这些软件。
诉讼中也往往会出现将这些软件当中的聊天记录或者页面等作为证据的情况,那么今天畅森律师就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些注意事项。
第一,保存好微信记录,不要丢失。
第二,保存好双方个人信息页面,方便判断双方身份的真实性。
第三,微信记录的时间一定不要间断,不能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第四,在留存证据记录的过程中,语音最好转化成文字,视频则用光盘等保存备份。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畅森律师告诉你:
一个案件的证据对于案件审理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当事人一定要保护好证据的原始载体,谨防证据丢失或不慎删除等情况的发生。
如遇纠纷,在寻求律师专业法律意见的同时,也一定要记得利用手边现有的条件尽可能地及时保留证据,这样才能保护自身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