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是指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利用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推荐、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

直播带货具有互动性强、信息量大、信任度高等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的青睐。
但直播带货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比如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虚假宣传等。
【案例摘要】
李某是一名网购爱好者,经常在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上观看各种商品的直播,并根据主播的推荐进行购买。
2021年某天晚上,李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观看了一场手机产品的直播,主播是一名叫王某的自媒体人。
王某在直播中向观众展示了一款最新上市的苹果手机,并称该手机具有高清屏幕、超长续航、超强性能等优点,并且价格只有市场价的一半。
王某还表示,该手机是由他与苹果公司合作开发的定制版,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李某对该手机十分感兴趣,并且相信了王某的介绍,于是通过王某提供的链接下单购买了一部手机,并支付了3000元。
之后,李某收到了快递寄来的手机,并迫不及待地打开包装。
李某发现自己购买的手机并不是王某所说的苹果手机定制版,而是一部外观与苹果手机类似但功能和性能远远不及的仿冒手机。
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并立即联系了王某和网络直播平台,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王某和网络直播平台都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并称李某已经签收了商品,没有退货退款的理由,并且他们对商品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对此不服,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争议焦点】
争议点一:王某是否属于销售者?
争议点二: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争议点一:王某是否属于销售者?
对于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确定的是王某是否属于销售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销售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这些规定来看,销售者和经营者是同义词,都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主体。

那么,王某是否属于这样的主体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王某只是作为一个信息传播者,向消费者展示、推荐、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并不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和交易,那么王某就不属于销售者,而是属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合作方或者用户。
但是,如果王某不仅作为一个信息传播者,还参与了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和交易,比如通过自己的链接、二维码、账号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并从中获得佣金、分成、回扣等利益,那么王某就属于销售者,而是属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合作方或者用户。
在本案中,王某在直播中向观众展示了一款仿冒手机,并称该手机是由他与苹果公司合作开发的定制版,并提供了自己的链接供观众下单购买。
这说明王某不仅作为一个信息传播者,还参与了商品的提供和交易,并从中获得了利益。因此,王某属于销售者。

争议点二: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确定的是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仍然销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有害于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些规定来看,如果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仍然销售,或者提供虚假或者有害于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在直播中向观众展示了一款仿冒手机,并称该手机是由他与苹果公司合作开发的定制版,这是一种虚假的宣传,且有害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王某明知该手机是一款仿冒手机,而不是苹果手机定制版,仍然销售给李某,造成了李某的损失。因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是一种侵权行为,主播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社会价值,但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