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2.9特大银行抢劫案全纪实 (至今未破案的抢劫银行真实案例)

曾经在郑州发生了一起特大抢劫银行案件,被誉为是当年的第二号大案,甚至惊动了公安部亲自督办。

甚至最终这个案件还被拍摄成电视剧,所以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案件呢?

全国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始末,至今未破案的抢劫银行真实案例

一、案情回顾

2000年12月9日,犯罪人张书海携带其他的几个人携带枪支、*药弹**来到郑州市一马路的广东发展银行银基路营业部。

使用*药炸**包将银行柜台的防弹玻璃炸碎,将营业部的现金二百余万尽数拿走。

在逃跑过程中,犯罪团伙中还有一人将商场保卫处的副处长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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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并不是张书海一行人的第一次犯案,从1997年开始,张书海一行人已经先后实施了共五次的抢劫行为。

在前几次犯罪过程中,张书海作为指挥,一般都站在犯罪现场的外围,这样就能尽量减少留下自己的痕迹。

但是这一次,张书海竟然亲自进入犯罪现场中作案,并在现场多处留下了自己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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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半年的线索和证据的收集,最终确定,包括12.9抢劫案在内的五次大案,都是张书海的所作所为。

2001年6月,警方已经掌握了张书海的罪行,并对其实施抓捕,但是晚了一步,张书海已经逃亡平顶山。

在平顶山警方的协助下,张书海被捉拿归案,之后的一段时间中,根据各种线索,也将其他的相关的犯罪人捉拿归案。

最终,2001年8月的时候,张书海等六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相关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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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对各犯罪人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而张书海这四年间所抢劫到的钱,只追回了近二百万元。

二、法律分析

在本案之中,张书海为了实施犯罪,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共同组成了一个犯罪团伙,但是这种犯罪团伙不能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虽然张书海的犯罪团伙也具有极其严密的组织性,实施犯罪活动时往往提前预谋,有组织的实施犯罪。

但是这种组织相比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恶性要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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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力暴**、威胁等其他手段,试图在某个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以获得垄断性利益,有组织的涉黑犯罪团伙。

所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本质上就是一个犯罪团伙,但是因为涉黑性质而具有比犯罪团伙更高的社会恶性和危害性。

在本案之中,张书海组织犯罪团伙,虽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力暴**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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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并没有欺压、残害群众,也没有称霸一方,形成对一定区域和行业的非法控制。

因此只需要对张书海等以普通的抢劫罪共同犯罪来定罪处罚。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本次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张书海的犯罪团伙中有一个人在逃脱的过程中开枪杀了人,那么这个死亡结果是应当他一人承担,还是犯罪团伙共同承担呢?

这就涉及到在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问题,首先应当看行为人所犯的这个罪行与抢劫罪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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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杀人者是为了杀人灭口而杀人的,就应当认定为是独立的杀人行为,其次再看这个杀人灭口的意思有没有事先的沟通。

如果有的话,这个杀人行为也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其他人也应当承担杀人的责任,然后将两个罪数罪并罚,否则就不需要。

如果杀人者是为了掩护赃物或者帮助自己逃脱的话,这种行为就属于抢劫杀人行为,在刑法中这属于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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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加重结果能不能让其他人也承担责任,就需要看其他人对这种加重结果的故意的态度。

例如在本案之中,抢劫罪本身就具有*力暴**性,而且一行人还是携带着枪支*药弹**到现场实施抢劫行为的。

可以认为抢劫杀人的加重结果并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因此对于抢劫杀人的加重结果也是可以由其他的共同实行犯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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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犯罪团伙中的各个犯罪人最终都受到了刑法的惩罚,这警示着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己私欲就走上犯罪的道路,幸福的生活要靠双手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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